即便成为强制遣返手续的对象,只要满足一定条件,也可以不被收容、在社会中一边生活一边推进手续,这就是”监理措施”制度。本文将根据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关于监理措施的问答》的内容,解读监理措施究竟是怎样的制度,以及其机制与条件。
什么是监理措施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的问答资料中,就监理措施作出了如下说明。
监理措施是指,在监理人的监督管理下,一边防止逃逸等情况的发生,一边在相当长的期间内,允许当事人在社会中生活,从而不予收容、推进强制遣返手续的一项措施。
其要点在于,”监理人”这一第三方的存在是该制度的核心。并非由当事人本人自由地在社会中生活,而是由监理人掌握本人的生活状况,通过必要的指导・监督以及协助履行申报义务等方式,在防止逃逸等情况发生的同时推进手续,这就是该制度的运作机制。
获得监理措施所需满足的条件
要获得在监理措施下推进强制遣返手续的决定(监理措施决定),根据是在强制遣返令书发付之前还是之后,所规定的要件有所不同。
【强制遣返令书发付前的外国人情形(法第44条之2第1项或第6项)】
- 能够选定监理人
- 主任审查官综合考量拟获得监理措施决定的外国人逃逸或毁灭证据的可能性程度、因收容而遭受不利益的程度(对身心健康状态的影响、对家庭关系的影响等)及其他情况后,认为不予收容而推进强制遣返手续较为妥当
【已发付强制遣返令书的外国人情形(法第52条之2第1项或第5项)】
- 能够选定监理人
- 主任审查官综合考量拟获得监理措施决定的外国人逃逸或从事非法就劳活动的可能性程度、因收容而遭受不利益的程度(对身心健康状态的影响、对家庭关系的影响等)及其他情况后,认为在可以遣返之前不予收容较为妥当
无论哪种情形,”能够选定监理人”都是共通的前提条件,这是该制度的一大特点。
可通过监理措施决定通知书进行确认
获得监理措施决定的外国人(被监理人)会收到监理措施决定通知书(法第44条之2第7项・法第52条之2第6项)。因此,可以通过该监理措施决定通知书的持有情况,确认某外国人是否已获得监理措施决定。
另外,被监理人除持有在留卡的情形外,必须随时携带该监理措置决定通知书,当入国审查官或警察官等有权官员要求出示时,需予以出示。若未携带或拒绝出示,有可能受到处罚。
监理措施决定也存在被撤销的情形
监理措施并非一经决定就不再变化,若符合一定事由,也可能被撤销。
必然被撤销的情形,例如以缴纳保证金作为条件时未在缴纳期限内缴纳,或者监理人的选定被撤销、监理人死亡等情形下没有新的人选可被选定为监理人等。
此外,可能被撤销的情形,包括被监理人逃逸、或有足够理由怀疑其可能逃逸、违反监理措施条件、未履行必要的申报义务或作虚假申报、从事非法就劳活动(包括未经许可从事有偿活动的情形)等。
被监理人应当遵守的事项
被监理人需要遵守监理措施决定通知书中记载的监理措施条件(指定住所、限制行动范围、应传唤到案的义务等),此外还必须履行定期申报义务。申报日由主任审查官在监理措施附加之日或最近一次申报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范围内指定。
总结:正确理解制度并准确应对十分重要
监理措施是一项重要制度,使当事人可以不被收容、在社会中一边生活一边推进强制遣返手续,但同时也是一项要求选定监理人、遵守各项条件的专业性较强的手续。关于保证金的金额,以及监理措施期间能否工作,其他文章《监理措施的保证金》《监理措施期间能否工作》中有详细解读,敬请一并参阅。
如果您正在考虑申请监理措施,或者已经获得监理措施决定但对条件内容存有疑虑,建议一边咨询行政书士或律师等专业人士,一边推进相关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