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随着令和年间永住许可制度的完善,”故意不履行公租公课缴纳义务””存在一定的重大刑事违法行为”等情形明确将导致永住者的在留资格被取消,或变更为永住者以外的在留资格。得知这一制度调整后,越来越多的永住者本人及其家属前来咨询:”如果自己(或配偶者)的永住者资格被取消,家人的在留资格会怎么样?”

本文将依据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布的《永住许可制度完善化问答》第14问,就永住者的配偶者及子女所受到的影响进行解读。

并非因为是家人就一并成为取消・变更的对象

《永住许可制度完善化问答》第14问探讨了如下问题:

若”永住者”在留资格被取消,或变更为”永住者”以外的在留资格,其配偶者、子女等家庭成员的在留资格会怎样?(出自《永住许可制度完善化问答》第14问)

对此,回答首先明确了以下大前提:

成为在留资格取消或变更对象的,仅限于符合在留资格取消事由的本人,并不会仅因为是该对象的家人,就成为在留资格取消或变更为”永住者”以外在留资格的对象。(出自《永住许可制度完善化问答》第14问)

也就是说,即便丈夫因故意不缴纳公租公课(税金、社会保险费等)而导致永住者的在留资格被取消,也不会仅因此而使妻子或子女的在留资格自动被取消。成为取消・变更对象的,始终只是符合取消事由的本人。

对子女在留资格的影响

关于永住者子女的在留资格具体会受到怎样的影响,问答中作了如下说明:

因此,若永住者子女的在留资格为”永住者”或”永住者的配偶者等”,则不受影响。(出自《永住许可制度完善化问答》第14问)

也就是说,即便父母为永住者,只要子女本人已经取得”永住者”或”永住者的配偶者等”在留资格,父母在留资格的取消并不会直接影响子女的在留资格。这体现了各在留资格始终按个人分别判断的原则。

对配偶者在留资格的影响——”永住者”与”永住者的配偶者等”有所不同

而对于配偶者,其处理方式则因配偶者本人所持的在留资格种类而有所不同。

此外,如配偶者的在留资格为”永住者”,同样不受影响;但如为”永住者的配偶者等”,则需要变更为”定住者”等在留资格。(出自《永住许可制度完善化问答》第14问)

这一点在实务中尤为值得注意。整理如下:

  • 配偶者本人持有”永住者”在留资格的情形:只要本人不符合取消事由,其在留资格不受影响。
  • 配偶者持有”永住者的配偶者等”在留资格的情形:如永住者本人(配偶者)的永住资格被取消,或变更为其他在留资格,那么”永住者的配偶者等”这一在留资格的前提就不复存在,因此需要变更为”定住者”等在留资格。

顾名思义,”永住者的配偶者等”在留资格是以永住者为被扶养对象的身份类资格。因此,一旦作为被扶养对象的永住者本人的地位发生变化,配偶者的在留资格也会随之需要重新审视。

依职权变更在留资格的机制

需要补充的是,根据《永住许可制度完善化问答》第12问,即便永住者本人符合取消事由,也不会立即取消其在留资格并令其出国,而是除”认为该外国人继续在本邦居留不适当的情形”外,法务大臣将依职权许可其变更为永住者以外的在留资格。此时被赋予的在留资格,多数情况下被认为会是”定住者”。

配偶者由”永住者的配偶者等”变更为”定住者”的情形,也被认为会在同样的框架下处理。将综合考量永住者本人及配偶者双方的在留状况,分别就各自最合适的在留资格进行个别研判。

实务要点

  • 如永住者本人存在符合取消事由的情况(如不缴纳公租公课等),不仅本人,其家人的在留资格也可能间接受到影响,对此应有所了解。
  • 特别是持有”永住者的配偶者等”在留资格的配偶者,由于永住者本人的状况可能波及整个家庭,建议尽早确认公租公课的缴纳情况等。
  • 制度上也允许再次取得永住许可,因此即便一时变更为”定住者”等资格,此后只要能够确认已妥善履行公共义务,仍可重新申请永住许可。

小结

  • 即便永住者的在留资格被取消或变更,也不会仅因为是家人就一并被连锁取消在留资格。
  • 子女的在留资格如为”永住者”或”永住者的配偶者等”,不论父母的状况如何,均不受影响。
  • 配偶者的在留资格如为”永住者”,不受影响;但如为”永住者的配偶者等”,则需要变更为”定住者”等在留资格。

若您的家人中有永住者,正确理解该制度的运作方式,有助于减少对未来的不安。如有任何疑虑,欢迎尽早咨询行政书士。

资料来源:出入国在留管理厅《永住许可制度完善化问答》第12问、第14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