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被告知可能符合永住许可取消事由时,很多人会感到不安:”是不是会单方面立即被取消在留资格?””若有不服,该怎么办?”实际上,在作出取消等判断之前,需要经过法律所规定的一系列手续。

本文将根据出入国在留管理厅《永住许可制度适正化问答集》的内容,解读达至永住许可取消决定的手续流程,以及若对处分不服该如何应对。

达至取消判断前的手续流程

根据出入国在留管理厅《永住许可制度适正化问答集》,法务大臣为准确掌握是否存在取消事由等事实关系,会指派入境审查官或入境警备官进行事实调查。并非直接作出结论,而是首先进行事实确认调查,这一点非常重要。

此外,还会指派入境审查官对涉事外国人进行意见听取。在意见听取环节,该外国人本人或其代理人拥有陈述意见、提交证据的机会。也就是说,并非单方面直接作出处分决定,而是制度上保障了本人一方陈述意见、出示证据的机会。

慎重进行的最终判断

法务大臣会基于事实调查及意见听取所获得的事实等,慎重判断对象者是否符合取消事由,以及若符合取消事由,是取消其永住者在留资格,还是变更为永住者以外的在留资格。

由此可见,永住许可取消相关的判断并非简单的机械处理,而是要经过事实调查、意见听取、慎重判断等多个环节的机制。

若对处分不服,可提起撤销诉讼

那么,若实际作出了在留资格变更或取消的处分,而当事人对其内容不服,应该怎么办呢?出入国在留管理厅《永住许可制度适正化问答集》表明,若对依职权作出的在留资格变更或永住者在留资格取消处分不服,可以提起撤销诉讼等。

也就是说,行政作出的最终判断并非就此确定,还设有在司法层面就该处分是否妥当进行争议的途径。若对处分不服,可以通过法律手续进行争议,这是需要把握的重要要点。

对在日定居性、生活状况的考量

在长年在日本生活的永住者中,不乏”母国已无归处”的人。这类情况在取消判断中是否会被考虑呢?

关于这一点,出入国在留管理厅《永住许可制度适正化问答集》给出了重要的考虑方式。修订法附则第25条规定,在适用以欠缴公租公课为理由的取消事由(涉及新入管法第22条之4第1项第8号的部分)时,出于确保永住者适当在留的角度,须充分考虑对象者以往公租公课的支付状况及当前生活状况等其所处的具体情况。

基于这一宗旨,在判断是否属于取消对象时,也会充分考量对象者在日本的定居性及生活状况等因素,并慎重运用该规定。长年在日本生活所积累的经历,以及当前的生活基础等情况,作为判断中会予以考量的因素而被明确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