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搬家时,特别永住者须办理住所变更申报。然而,”是否需要与住民票的转入申报分开办理””期限是多久”等问题,仍有不少人感到困惑。

本文将根据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特别永住者制度问答——常见问题》的内容,解说特别永住者住所变更申报的相关规则。

搬家后须在14日内申报新住所

根据该资料,住所变更后,须在迁入新住所之日起14日内,向新住所所在的市区町村申报该新住所。

这14日绝非一段很长的时间。搬家后往往因整理行李及办理各类地址变更手续而十分忙碌,但住所申报也是优先级较高的手续之一,建议尽早办理。

与住基法转入・转居申报的关系

提到住所变更,多数人首先想到的是基于《住民基本台账法》(住基法)的”转入申报”或”转居申报”。实际上,使用特别永住者证明书办理的这些申报,与入管特例法上的住所申报之间存在以下关系。

根据该资料,出于减轻外国人负担的考虑,特别永住者提交特别永住者证明书办理住基法上的转入・转居申报时,将视为已完成入管特例法上的住所申报(入管特例法第10条第4项及第5项)。

也就是说,在办理住民票的转入・转居申报时,若在窗口提交特别永住者证明书(或依视为规定被视为证明书的旧外国人登录证明书),即视为同时完成了入管特例法上的申报义务,无需另行重复办理入管特例法上的申报。

转出手续不适用视为规定

另一方面,需要注意的是住所”转出”手续。根据该资料,由于入管特例法中并未对住所转出手续作出规定,因此即使在办理住基法上的转出申报时提交了特别永住者证明书,也不会被视为已完成住所申报。在转入・转居时正确办理手续十分重要。

未携带证明书办理时需特别注意

此外,若因未携带特别永住者证明书等原因,先行办理了住基法上的转入・转居申报,则上述视为规定不适用。此种情况下,须另行在住所所在的市区町村重新办理住所申报。

也就是说,并非”只要办完住民票手续就自动万事大吉”,关键在于当时是否成功提交了特别永住者证明书。办理搬家手续时,请务必携带特别永住者证明书。

证明书背面写满后怎么办

若多年内多次搬家,特别永住者证明书背面可能会因记录空间不足而写满。对此,该资料说明,与驾照背面地址变更栏写满时的处理方式相同,市区町村窗口会在背面粘贴专用纸张继续记载,仅因这一原因,不会为此重新签发新证明书(也无需准备照片或缴纳手续费)。

实务要点

  1. 搬家后须在14日内前往新住所所在市区町村办理。此期限容易被遗忘,建议搬家后尽早办理。
  2. 办理住民票转入・转居申报时务必携带特别永住者证明书。这样即可同时完成入管特例法上的申报。
  3. 注意转出申报无法完成申报义务。转入・转居时的申报才是关键。
  4. 背面写满也无需换发新证明书。粘贴专用纸张即可应对。

总结

特别永住者的住所申报,须在搬家后14日内向新住所所在的市区町村办理。若提交特别永住者证明书办理住基法上的转入・转居申报,即视为已完成入管特例法上的申报,无需重复办理,但若未携带证明书,则该视为规定不适用,需特别注意。如对手续存有疑虑,也可考虑咨询行政书士等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