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以为”只要取得永住许可,就不用再操心入管的手续了”,但实际上,永住者也负有必须遵守的义务,一旦懈怠,在留资格就有可能被取消。近年修订的入管法,对针对恶劣情节的取消事由作出了更加明确的梳理。
本文将根据出入国在留管理厅《永住许可制度适正化问答集》的内容,解读永住许可被取消的具体理由。
永住者也须承担入管法上的义务
永住者虽然无需再接受在留期间更新等在留审查手续,但这并不意味着”入管法上的义务全部消失”。根据出入国在留管理厅《永住许可制度适正化问答集》,即使是永住者,也必须遵守在留卡有效期更新申请、居住地申报等义务。
以往就已规定,未申报新居住地、申报虚假居住地、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永住许可等情形,永住者的在留资格可能被取消。此外,即使是永住者,若被判处超过1年的实刑,或因药物犯罪被判有罪,也可能成为强制遣返的对象。
“不遵守本法所规定的义务”具体指什么情形
修订后的入管法新增了”不遵守本法所规定的义务”这一取消事由。这是指永住者应遵守的义务中,虽不属于强制遣返事由、但其履行以罚则加以保障的义务,无正当理由而不履行的情形。
这里需要重视的是,出入国在留管理厅《永住许可制度适正化问答集》明确指出,该制度终究只是以永住许可后不再满足要件的部分恶劣者为对象,并非以大多数永住者为对象。例如,不慎忘记携带在留卡,或忘记办理在留卡有效期更新申请,这些情形本身并不会导致在留资格被取消。
“故意不支付公租公课”具体指什么情形
此次修订中尤其受到关注的,是”故意不支付公租公课”这一取消事由。所谓”公租公课”,不仅指税金,还泛指社会保险费等各类公共负担金。
根据出入国在留管理厅《永住许可制度适正化问答集》,所谓”故意”不支付,是指明知负有支付义务,却故意不予支付。具体设想的情形是,明知存在应支付的公租公课,且具备支付能力,却不予支付。
另一方面,若因疾病、失业等无法归咎于本人的情况而不得已未能支付,则不属于设想取消在留资格的对象。即使形式上符合取消事由,实际是否采取取消等处置,也会综合考虑导致欠缴的经过及对催缴等的应对情况等个别具体情况来判断。
若事后欠缴状况得以消解,会如何处理
即使因扣押处分等事后消解了公租公课的欠缴状况,也不意味着就此不再构成”故意不支付”。永住许可制度适正化的目的在于对在留状况不能评价为良好的永住者进行适当的在留管理,因此即使通过欠缴处分中的扣押等实现了征收目的,也未必能够因此就一律排除在取消等对象之外。
不过,在实际判断是否采取取消等处置时,除欠缴金额、欠缴期间、对相关机构措施的应对情况外,事后欠缴状况是否已消解,也会作为考量因素之一。
因违反刑罚法令而构成的取消事由
另一项新增的取消事由,是一定程度的重大刑罚法令违反。具体而言,对象包括刑法上的盗窃、诈骗、恐吓、杀人等罪行,以及《关于处罚驾驶机动车致人死伤行为等的法律》中规定的危险驾驶致死伤罪等,均以故意犯为限。
此外还需注意,即使是永住者,若被判处超过1年的实刑,无论罪名如何,均可能符合强制遣返事由而被强制遣返。
总结
通过永住许可制度适正化,对居住地申报义务、公租公课支付义务、一定的重大刑罚法令违反等取消事由进行了梳理。不过,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的问答集中已明确指出,这些终究只是以恶劣情节为对象,并非将不慎疏忽或因疾病、失业等不得已情况而未支付的情形也一律纳入取消对象。
尽管如此,若公租公课的支付状况成为问题,仍应做好充分说明个别情况的准备。若对自身情况感到不安,建议尽早咨询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