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被收容的外国人士及其家人而言,获得”暂予释放”(假放免)许可时需要缴纳多少保证金,想必是大家十分关心的问题之一。事实上,在现行制度下,暂予释放并不要求缴纳保证金。本文将根据出入国在留管理厅《退去强制手续・出国命令制度・上陆拒否期间缩短决定问答》的内容,解读暂予释放与保证金之间的关系。
暂予释放许可无需缴纳保证金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的问答资料中,明确写明了以下内容。
问:获得暂予释放许可时,是否需要缴纳保证金?
答:鉴于暂予释放仅限于存在健康上、人道上或与之相当的理由的情形、作为暂时解除收容的一项措施,因此在给予暂予释放许可时,无需缴纳保证金。
也就是说,在现行的暂予释放制度下,无需缴纳保证金。这是基于暂予释放这一制度本身的性质——它终究是仅限于存在”健康上、人道上或与之相当的理由”的情形,才会被批准的一项暂时性解除收容措施。
关于暂予释放许可的判断标准
暂予释放的许可并没有统一的标准。根据入管法,收容所所长或主任审查官,在认为基于健康上、人道上或与之相当的理由,暂时解除其收容较为妥当时,可以给予暂予释放(入管法第54条第2项)。
这里需要注意的重点是,随着监理措施制度的创设,暂予释放获批的场景得到了梳理和明确。根据问答资料,随着监理措施制度的创设,暂予释放获批的情形被整理为:对于被收容者,认为基于健康上、人道上或与之相当的理由,暂时解除其收容较为妥当的情形。
因此,要获得暂予释放许可,需要在以监理措施作为解除被收容者收容状态的原则性手段这一前提下,仍存在不通过监理措施、而暂时解除收容更为妥当的、达到相应程度的健康上、人道上或与之相当的理由。
监理措施有时会将保证金作为条件
另一方面,作为一项不予收容、推进强制遣返手续的措施,监理措施制度也已被建立完善。根据关于监理措施的问答资料,在作出监理措施决定时,除指定住所、限制行动范围等条件外,有时还会将缴纳不超过300万日元的保证金(未成年人的情形为150万日元以下)作为条件。
也就是说,暂予释放与监理措施在保证金的处理方式上有所不同。暂予释放被整理为无需缴纳保证金的制度,而监理措施则有时会以缴纳保证金作为条件,两者之间存在这一区别。关于这一区别,其他文章《暂予释放与监理措施的区别》中也有详细解读,敬请一并参阅。
暂予释放附加的其他条件
虽然无需缴纳保证金,但暂予释放会附加其他条件。根据问答资料,暂予释放所附加的条件,包括限制住所及行动范围、应传唤到案的义务,以及禁止就劳等,会根据获得暂予释放许可者的具体情况附加相应条件。此外,如需前往指定行动范围以外的地方,需要事先向管辖指定住所的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主任审查官,提出扩大行动范围的许可申请。
另外,若不具有可从事就劳活动的在留资格,则在暂予释放期间不得工作。
总结:正确理解制度间的区别十分重要
暂予释放的许可无需缴纳保证金,这与监理措施制度得到完善、暂予释放本身被定位为仅限于存在”健康上、人道上或与之相当的理由”的情形才适用的措施有关。而在监理措施中,则有时会以缴纳保证金作为条件。
您本人或家人应当以获得暂予释放为目标,还是有可能成为监理措施的适用对象,需要根据被收容的原因及个案具体情况而定。为了选择恰当的手续,建议咨询行政书士或律师等专业人士,根据具体情况获得相应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