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入管收容的外国人士,若要在解除收容的状态下于社会中一边生活一边推进手续,有”暂予释放”(假放免)和”监理措施”两种制度可供选择。由于名称相近,两者容易被混淆,但实际上两者的成立背景与制度定位并不相同。本文将根据出入国在留管理厅《退去强制手续・出国命令制度・上陆拒否期间缩短决定问答》的内容,梳理并解读暂予释放与监理措施的区别。

监理措施制度的创设改变了暂予释放的定位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的问答资料中,就暂予释放的许可标准作出了如下说明。

暂予释放的许可没有统一标准。此外,根据入管法,收容所所长或主任审查官,在认为基于健康上、人道上或与之相当的理由,暂时解除其收容较为妥当时,可以给予暂予释放(入管法第54条第2项)。

在此基础上,入管法还建立完善了监理措施制度,作为一项不予收容、推进强制遣返手续的措施。随着监理措施制度的创设,暂予释放获批的情形被整理为:对于被收容者,认为基于健康上、人道上或与之相当的理由,暂时解除其收容较为妥当的情形。

也就是说,随着监理措施制度的创设,暂予释放与监理措施之间的职责分工变得更加明确。目前,解除收容的”原则性手段”是监理措施,而暂予释放则被定位为在此之外、仅限于存在健康上、人道上或与之相当理由的情形,才予以适用的措施。

因此,要获得暂予释放许可,需要在以监理措施作为解除收容的原则性手段这一前提下,仍存在不通过监理措施、而暂时解除收容更为妥当的、达到相应程度的健康上、人道上或与之相当的理由。

什么是监理措施:在监理人监督下于社会中生活的制度

监理措施是指,在监理人的监督管理下,一边防止逃逸等情况的发生,一边在相当长的期间内,允许当事人在社会中生活,从而不予收容、推进强制遣返手续的一项措施(关于监理措施的问答资料 Q1)。监理措施制度中不可或缺的是”监理人”的存在,能够选定监理人是获得监理措施决定的条件之一。关于监理措施的详细机制,请参阅其他文章《什么是监理措施?不被收容而在留的机制》。

保证金处理方式的区别

两种制度的一大区别在于保证金的处理方式。

  • 暂予释放:给予暂予释放许可时,无需缴纳保证金。
  • 监理措施:除指定住所、限制行动范围等条件外,有时还会将缴纳不超过300万日元的保证金(未成年人为150万日元以下)作为条件。

由此可见,暂予释放无需缴纳保证金,而监理措施则有时会要求缴纳保证金,两者之间存在这一区别。详情请参阅其他文章《暂予释放需要缴纳保证金吗》,敬请一并参考。

制度定位区别总结

  • 监理措施:作为不予收容、推进强制遣返手续的”原则性手段”。在监理人的监督管理下,一边在社会中生活一边推进手续。
  • 暂予释放:在存在健康上、人道上或与之相当理由的情形下,认为不通过监理措施而暂时解除收容更为妥当时所采用的、具有补充性质的措施。

由此可见,两者虽然在”解除被收容状态”这一点上具有共通之处,但在制度定位、适用场景及条件内容上均存在明确区别。

总结:请与专业人士一同判断适合自身情况的制度

暂予释放与监理措施,都是可以解除收容、使当事人得以在社会中生活的制度,但在现行制度下,监理措施被定位为原则性手段,而暂予释放则被整理为仅限于存在健康上、人道上理由的情形才适用的措施。在保证金的处理等具体条件方面,两者也存在区别。

您本人或家人有可能成为哪种制度的适用对象,以及需要哪些材料和手续,都会因个案情况而有很大不同。为了做出恰当的选择,建议尽早向行政书士或律师等专业人士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