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在跨国婚姻家庭中,不乏这样的情形:配偶因就劳等原因在日本居留,但为了分娩生产而暂时回国探亲,并与新生儿一同在本国停留一段时间。遇到这种情况,很多人会有这样的疑问:”我人在日本,能否代为申请远在海外的孩子的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
本文将依据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出入国审查・在留审查问答》第49问,为您解读此类情形下能否申请的问题。
具体的咨询内容
《出入国审查・在留审查问答》第49问探讨了如下具体问题:
我的妻子(持有”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资格)目前在中国分娩,与孩子一同待在中国。我本人则以”家族滞在”身份在日本。请问,我能否为孩子申请”家族滞在”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出自《出入国审查・在留审查问答》第49问)
这一问题设想的情形是:持有”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在留资格的妻子在中国分娩,与孩子一同留在中国,而丈夫(父亲)则以”家族滞在”身份在日本居留。由于父亲本人并非就劳资格,而是”家族滞在”身份,因此疑问的核心在于:”自己是否有资格提出这项申请?”
回答:作为亲属可以成为代理人,因此可以申请
对此,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的回答十分明确:
由于可以作为亲属担任代理人,因此可以申请。(出自《出入国审查・在留审查问答》第49问)
也就是说,即便在日本的父亲本人不持有就劳资格,也可以以孩子”亲属”的身份担任代理人,办理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的交付申请。
这一点与《出入国审查・在留审查问答》第3问所说明的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代理人制度相关。第3问指出,”入境者本人或其代理人均可申请”,并举例说明”若与日本人结婚后拟入境,则由该外国人的日本人配偶担任代理人”,可见能够担任代理人的人员范围会因在留资格种类而有所不同。就孩子的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而言,居住在日本国内的亲属(本案中为父亲)同样被认可担任代理人。
实务要点
结合这一案例,实务中应把握以下要点:
- 对申请人本人的在留资格没有要求:即便父亲不持有就劳资格,即便是”家族滞在”身份,也可以以亲属身份担任代理人。申请方自身的在留资格种类本身并不构成直接障碍。
- 原则上应向亲属住所地管辖的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局申请:根据《出入国审查・在留审查问答》第4问,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原则上应在担任代理人的接收机构所在地或亲属住所地管辖的地方局或支局”申请。若由在日本的父亲担任代理人,则应向父亲住所地管辖的机关申请。
- 交付后应尽快办理后续手续: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的有效期自交付之日起为3个月(《出入国审查・在留审查问答》第6问)。取得证明书后,应尽快让身处本国的配偶及孩子在驻外使领馆办理签证,并提出入境申请。
- 所需材料应逐案确认:涉及分娩及海外滞留等情况的案件,所需材料往往比一般的家族滞在申请更为繁多。建议提前向管辖的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局或专业人士确认出生证明书、母子关系证明材料等所需内容。
关于”家族滞在”在留资格
顺带说明一下”家族滞在”这一在留资格。《出入国审查・在留审查问答》第48问就”家族滞在来日是否有年龄限制”这一问题回答道:”只要以受扶养为前提,原则上没有年龄限制。”也就是说,即便是本案例中刚出生的婴儿,只要存在受扶养的实态,也可以成为”家族滞在”的适用对象。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扶养者是日本语教育机构的留学生,则不属于”家族滞在”呼唤家属的对象,因此处理方式会因扶养者的在留资格而有所不同(《出入国审查・在留审查问答》第41问)。就本案例而言,由于母亲持有”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这一就劳资格,其受扶养的子女可被视为”家族滞在”的适用对象。
小结
- 在海外出生的子女的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可以由在日本国内的亲属(如父亲)担任代理人进行申请。
- 即便申请人(代理人)本人不持有就劳资格,即便是”家族滞在”身份,也可以以亲属身份申请。
- 申请原则上应向代理人住所地管辖的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局等机关提出。
- 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的有效期为3个月,交付后需尽快推进后续手续。
在海外分娩、或家人一时分隔两地生活的情况,手续往往比想象中更为复杂。为了能够顺利恢复家庭共同生活,建议尽早咨询专业人士。
资料来源: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出入国审查・在留审查问答》第3、4、6、41、48、49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