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若希望将海外分公司或子公司的员工调动至日本国内的事业所工作,”企业内调动”这一在留资格便是可选方案之一。要取得该在留资格,仅凭”属于海外集团公司员工”这一条件是不够的,还须满足法令所规定的具体要件。
本文将解读《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号基准规定省令》(平成2年法务省令第16号)中,有关企业内调动在留资格的上陆许可基准内容。
企业内调动在留资格相关基准
根据该省令附表,对应”该法附表第一之二表企业内调动项目下栏所列活动”的基准规定,申请人须同时符合以下各项:
一、申请调动前,在外国的总公司、分公司或其他事业所,从事该法附表第一之二表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项目下栏所列业务,且该从事期间(若存在曾以企业内调动在留资格,在该海外事业所所属公私机构位于本国的事业所从事业务的期间,则须将该期间合并计算)连续满1年以上。
二、须获得与日本人从事同等业务时所得报酬相当或更高的报酬。
也就是说,要件大致可分为两项。
要件1:调动前须已连续从事相当于”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性质的业务满1年以上
要取得企业内调动在留资格,须在调至日本前,已在外国的总公司、分公司或其他事业所,从事相当于日本”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在留资格所对应的业务(例如需要自然科学或人文科学领域技术、知识的业务,或需要具备外国文化背景思维方式、感受性的业务等)。
而且,该从事期间须连续满1年以上。仅仅隶属于海外集团公司名下是不够的,必须具备实际从事相当于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性质的工作、且连续从事满1年以上的实绩。
此前以企业内调动身份在日本工作的期间也可合并计算
该省令的一个值得关注之处,在于期间计算方式的相关规定。条文中提到”若存在曾以企业内调动在留资格,在该海外事业所所属公私机构位于本国的事业所从事业务的期间,则须将该期间合并计算”。
也就是说,若此前曾以企业内调动在留资格在日本事业所工作过一段时间,该期间可以与本次调动前在海外事业所从事业务的期间合并计算,以判断合计是否达到1年以上。对于人才在日本与海外据点之间灵活流动的跨国企业而言,这一点在实务中十分重要。
例如,”先在海外总公司从事相当于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的工作半年,随后以企业内调动身份在日本工作半年,之后再回到海外为下一次调动做准备”这样的情形,也有可能通过合并计算各段期间,从而满足1年以上的要件。
要件2:须获得与日本人同等以上的报酬
另一项要件与报酬相关。申请人在日本国内从事的业务,须获得与日本人从事同类业务时所得报酬相当或更高的报酬。这一要求,是基于防止因接收外国劳动者而导致国内薪资水平被不当压低这一在留资格审查中的一般性考量而设定的。
企业申请前应确认的要点
计划通过企业内调动在留资格接收人员的企业,应事先确认以下几点:
- 拟调动人员在海外从事的工作内容,是否属于”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性质的业务:若此前仅从事单纯劳务或一线操作性质的业务,可能无法满足该要件。
- 从事期间是否已连续满1年以上:若存在此前在日本国内以企业内调动身份工作的经历,应结合该期间可合并计算的规定,准确梳理累计在职期间。
- 在日本国内的报酬水平,是否与从事同类业务的日本籍员工相当或更高:建议从薪资体系设计阶段起,就充分考虑这一要件。
小结
要取得企业内调动在留资格,须满足:调动前在海外事业所已连续从事相当于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性质的业务满1年以上,以及获得与日本人从事同等业务时相当或更高的报酬。若此前曾以企业内调动在留资格在日本事业所工作过,该期间也可合并计算以判断是否满足1年以上要件,这一点同样值得留意。
如企业计划将海外集团公司员工调动至日本工作,欢迎就在留资格的取得,随时咨询熟悉外国人才在留手续的行政书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