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认为”只要主动到入管申报,就可以利用出国命令制度,以相对负担较轻的方式回国”,在这些人当中,也可能有人过去曾使用伪造护照进入日本。然而,结论是:这种情形并不属于出国命令制度的适用对象。本文将根据出入国在留管理厅《退去强制手续・出国命令制度・上陆拒否期间缩短决定问答》的内容,解读其中的原因。
问答资料给出的答案:使用伪造护照入境属于”非法入境”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的问答资料中,列出了如下问答。
问:使用伪造护照入境、处于非法滞留状态的外国人,如果主动到入管局申报,是否可以适用”出国命令制度”?
答:使用伪造护照进入日本属于非法入境,因此不属于出国命令的适用对象,将以非法入境嫌疑进行强制遣返手续。
也就是说,即便主动到案申报,只要存在使用伪造护照入境的事实,就会被排除在出国命令制度的适用对象之外,将按照通常的强制遣返手续推进。
为何”非法入境”不属于出国命令的适用对象
正如其他文章所解读的,出国命令制度是指”对违反入管法的人士中,满足一定条件的非法滞留者,不予收容、通过简便手续令其出境的制度”。也就是说,该制度终究是以”非法滞留”为对象的制度,其适用对象的条件之一,就包括”不符合非法滞留以外的强制遣返事由”。
使用伪造护照入境,与超过在留期限的”非法滞留”不同,属于自入境之时起就未经过合法手续的”非法入境”。非法入境属于非法滞留以外的强制遣返事由,因此不满足出国命令制度的适用条件。
正确理解非法滞留与非法入境的区别
这两个词看起来相似,但在法律上的处理方式却大不相同。
- 非法滞留(不法残留):合法进入日本,但超过在留期限继续滞留的状态
- 非法入境(不法入国):在入境的时点,通过使用伪造文件或不正当手段等方式,从一开始就未经过合法的入境审查的状态
如果是非法滞留,只要满足一定条件,就有可能利用出国命令制度这一简便手续;但如果是非法入境,则不属于该制度的适用对象,将按照通常的强制遣返手续(可能伴随收容)推进。
自身的情况究竟属于”非法滞留”还是”非法入境”,抑或两种情形兼而有之,都需要准确确认入境时的经过以及所使用的证件情况才能判断,仅凭错误的自我判断就贸然申报,有可能导致手续走向与预想不同,需要特别注意。
总结:准确确认自身情况至关重要
曾使用伪造护照入境的人士,即便主动申报,也不属于出国命令制度的适用对象,将以非法入境嫌疑进行强制遣返手续。如果不了解这一点、误以为”只要主动申报就能以简便手续解决”而贸然行动,可能会因意料之外的发展而不知所措。
如果您对自己过去的入境经过存有疑虑,或者正为今后应如何应对而烦恼,强烈建议不要独自判断,尽早向行政书士或律师等专业人士咨询,获得准确的情况把握与今后前景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