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向处于非法滞留状态的外国人士,有一项制度叫做”出国命令制度”。如果能够利用这一制度,便可以不被收容、通过相对简便的手续离开日本。本文将根据出入国在留管理厅《退去强制手续・出国命令制度・上陆拒否期间缩短决定问答》的内容,解读出国命令制度的概要以及成为适用对象所需满足的条件。
什么是出国命令制度
根据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的问答资料,出国命令制度是指,对违反入管法的人士中,满足一定条件的非法滞留者,不予收容、通过简便手续令其出境的制度。
在通常的强制遣返手续中,有时会伴随收容这一较为严重的程序,而出国命令制度的一大特点,就在于对满足一定条件的人士,可以不经收容即推进手续。这可以说是一项面向”自己主动纠正错误、表明回国意愿”的人士,提供负担相对较轻的出境途径的制度。
成为出国命令适用对象需满足的条件
出国命令的适用对象规定于入管法第24条之3,具体而言,需同时满足以下所有条件的非法滞留者方为适用对象。
(1) 满足以下ア或イ其中之一
- ア:在入国警备官开始违反调查之前,出于尽快从日本出境的意愿,主动到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申报
- イ:在入国警备官开始违反调查之后、在收到入国审查官经违反审查认定符合强制遣返事由的通知之前,向入国审查官或入国警备官表明了尽快出境的意愿
(2) 不符合非法滞留以外的强制遣返事由
(3) 未因盗窃罪等特定罪名被判处拘禁刑
(4) 过去未曾被从日本强制遣返,也未曾依出国命令出境
(5) 可以确定即将尽快从日本出境
需要注意的是,必须同时满足以上全部5项条件。只要有一项不满足,就无法成为出国命令制度的适用对象,将按照通常的强制遣返手续推进。
即便是被查处的情形,也有可能成为适用对象
也许有人会认为”只有主动到案申报才能成为适用对象”,但根据问答资料,即便是因非法滞留嫌疑而被查处的情形,只要在收到入国审查官经违反审查作出的认定通知之前,向入国审查官或入国警备官表明了尽快从日本出境的意愿,并同时满足上述(2)至(5)全部条件,也可以成为出国命令制度的适用对象。也就是说,即便查处的契机并非主动到案申报,只要在此后的时间点明确表明出境意愿,仍有可能成为该制度的适用对象。
需要注意不属于适用对象的情形
另一方面,由于出国命令制度是以非法滞留为对象的制度,因此例如使用伪造护照入境的情形(非法入境),并不属于出国命令的适用对象,而将按照非法入境嫌疑进行强制遣返手续。这一点在其他文章中有详细解读,敬请一并参阅。
此外,过去曾被强制遣返或曾依出国命令出境的人士,由于不满足条件(4),即便再次处于非法滞留状态,也不属于出国命令的适用对象。
总结:条件是否符合需谨慎判断
出国命令制度对于适用对象而言,是一项无需被收容即可出境的负担相对较轻的选择,但要获得其适用,需要同时满足多项条件。自身情况是否符合这些条件,需要就到案申报的时机、过去的经历等细致的事实关系进行确认,属于专业性较强的内容。
如果您认为自己”或许可以使用出国命令制度”,建议不要自行判断,尽早向行政书士或律师等专业人士咨询,获得准确的情况确认与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