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在日本出生成长、却处于无在留资格状态的儿童及其家庭所面临的问题,一直以来在社会上受到广泛关注。在此背景下,出入国在留管理厅于令和5年8月公布了一项特例性方针,针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家庭,将以家庭整体为单位考虑给予在留特别许可。

本文将依据出入国在留管理厅《退去强制手续・出国命令制度・上陸拒否期间缩短决定问答》第36、37问,为您解读这一特例方针的内容。由于这是关系到家庭在留资格的敏感而重要的话题,本文将尽量细致地进行说明。

特例方针的适用对象

《退去强制手续问答》第36问对这一特例方针作了如下说明:

在令和5年8月4日法务大臣临时记者会见中,公布了以下方针:针对已被下达强制遣返令书的未成年人中,在入管法等修正法(令和5年6月16日法律第56号)施行日——令和6年6月10日之前在我国出生,并在小学、初中或高中接受过教育的人士,考虑到该法修正前未能实现迅速遣返的情况,此次特别考虑以家庭整体为单位给予在留特别许可、授予在留资格。但父母存在”难以忽视的消极情况”(注)的,不适用本方针。(出自《退去强制手续问答》第36问)

整理来看,这一特例方针的适用对象为满足以下条件的未成年人士:

  • 已被下达强制遣返令书
  • 在令和6年6月10日(入管法等修正法施行日)之前在日本出生
  • 曾在小学、初中或高中接受教育

针对这类儿童,考虑到此前未能实现迅速遣返的经过,此次采取了”仅限本次”以家庭整体为单位考虑给予在留特别许可这一极为特殊的应对措施。

存在”难以忽视的消极情况”时不适用该方针

不过,该方针附有但书,规定父母存在”难以忽视的消极情况”时,不适用该方针。第36问对该消极情况作了如下具体说明:

(注)所谓”难以忽视的消极情况”,具体是指:①非法入境・非法登陆;②冒用伪造在留卡、假结婚等涉及出入国在留管理行政根本的违法行为;③吸毒或卖淫等反社会性较强的违法行为;④被判处超过1年的实刑;⑤存在多次前科。(出自《退去强制手续问答》第36问)

也就是说,该制度并非仅仅因为长期处于无在留资格状态就予以救济,而是设计为:如果父母存在非法入境、假结婚、毒品犯罪等严重违法行为,则将其排除在这一特例的适用范围之外。这体现出在顾及子女利益的同时,对于涉及出入国在留管理制度根本的恶劣行为并不纳入救济对象的一种平衡考量。

需要说明的是,对于可能符合该方针适用对象的人士,据悉由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局进行个别联络,并提供了必要的说明指引。

未被纳入该特例的家庭今后会怎样

对于未被纳入该特例方针的儿童及其家庭而言,今后是否还有获准在留的可能,这是许多人关心的问题。《退去强制手续问答》第37问对此作了如下回答:

本次方针仅为一次性措施,今后不会追加实施同类救济措施。
在此基础上,对于未被纳入本方针适用对象的人士,仍将就每一个案综合考量各种情况,妥善判断是否给予在留特别许可。
此外,被下达强制遣返令书的外国人,原则上应迅速离开本邦,因此强制遣返令书下达后的情况变化,原则上不予考虑。(出自《退去强制手续问答》第37问)

也就是说,令和5年的这一特例方针本身仅为一次性措施,今后不会重复实施同类一揽子救济措施。但对于未被纳入该特例的人士,仍将持续就每一个案综合考量各种情况,判断是否给予在留特别许可。这里同样适用此前另文所解读的”积极因素・消极因素”综合判断这一基本思路。

实务要点

  • 由于该特例方针有明确的适用条件——”在令和6年6月10日之前出生,并曾在小学、初中或高中接受教育的未成年人”,首先应确认自己或子女是否符合这一条件。
  • 若父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将被排除在适用对象之外,因此有必要准确梳理整个家庭的情况。
  • 即便未被纳入该特例的适用对象,也不代表获得在留特别许可的可能性为零。仍需继续细致地主张个人情况。
  • 强制遣返令书下达后,原则上不再考虑情况变化,因此及早应对至关重要。

小结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于令和5年8月公布了一项特例方针,针对符合一定条件的未成年人,将考虑以家庭整体为单位给予在留特别许可。
  • 适用对象为在令和6年6月10日之前在日本出生、并曾在小学、初中或高中接受教育的未成年人,且父母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难以忽视的消极情况)。
  • 该特例仅为一次性措施,但对于未被纳入适用对象的人士,仍将继续依据个人情况进行在留特别许可的判断。

如果您正为子女的未来或家庭的在留资格感到不安,请不要独自承受,建议咨询专业人士。本所对此类敏感咨询也一直以真诚的态度用心对待。

资料来源:出入国在留管理厅《退去强制手续・出国命令制度・上陸拒否期间缩短决定问答》第36、37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