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高级专门职在留资格分为1号与2号,2号在留期限不设限,是比1号更为优惠的在留资格。转为高级专门职2号,须满足哪些要件呢?
本文将根据《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别表第一之二表格中高级专门职一栏下栏基准的省令》第2条的内容,解说转为高级专门职2号的要件。
高级专门职2号基准的总体框架
根据该省令第2条,要符合高级专门职2号在留资格,须在获得2号许可时,同时符合以下各项:
- 符合下列イ至ニ中任一情形(详见下文)
- 曾以高级专门职在留资格(限于法别表第一之二表格高级专门职一栏下栏第一号イ至ハ相关者)在本国在留3年(特别高级人才为1年)以上,并从事该号所列活动
- 素行良好
- 认定该外国人的在留符合日本国利益
也就是说,仅曾以高级专门职1号从事活动并不足够,还需满足一定期限的在留实绩,以及维持积分标准、素行、国益适合性等多项要件。
“符合1号情形”的要件(第1号イ至ニ)
第2条第1号要求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 イ:曾以高级专门职在留资格在本国在留的外国人,属于特别高级人才
- ロ:曾以高级专门职在留资格(限于第一号イ相关者)在留的外国人,须依据第1条第1项第1号表格(学历・职历・年收入・年龄等分数表)合计分数达到70分以上
- ハ:曾以高级专门职在留资格(限于第一号ロ相关者)在留的外国人,须依据第1条第1项第2号表格合计分数达到70分以上,且从签约机构及外国所属机构所获报酬年额合计达300万日元以上
- ニ:曾以高级专门职在留资格(限于第一号ハ相关者)在留的外国人,须依据第1条第1项第3号表格合计分数达到70分以上,且从活动机构及外国所属机构所获报酬年额合计达300万日元以上
也就是说,转为高级专门职2号时,基本上需要重新进行与1号阶段相同的积分计算(学历・职历・年收入・年龄・研究业绩・特别加分等),并须继续维持70分以上。但若属特别高级人才(作为具备特别高度专业能力的人才,符合法务省令另行规定基准者),则可不通过积分计算,直接满足イ的要件。
特别高级人才:在留期限要件由”3年”缩短为”1年”
转为高级专门职2号的要件中,尤其值得关注的是在留期限要件的放宽。根据该省令第2条第1号ロ,通常须以高级专门职在留资格在留3年以上并从事相关活动,但若属特别高级人才,该期限可缩短至1年以上。
所谓特别高级人才,是指作为具备特别高度专业能力的人才,符合另行规定的法务省令(特别高级人才基准省令)所定基准者。在高级专门职积分制中获得极高评价的人才(如高年收入或具有卓越业绩者等)可能符合该条件。
这一在留期限要件的放宽,可视为旨在及早推动优秀高级人才在日本扎根定居,能够以较短的在留实绩推进向2号的转换,进而为将来申请永住许可做准备,这是一大优势。
素行善良・国益适合要件
即便满足积分标准与在留期限要件,仍须素行良好,且被认定其在留符合日本国利益。这些是许多其他在留资格审查中也共同要求的一般性要件,但在高级专门职2号中同样以明文规定,需要留意。
申请时视为符合的规定
该省令第2条第2项规定,依据第6条第2项、第20条第2项或第22条之2第2项规定提出申请时,若已符合前项各号情形者,则在获得该申请所涉2号许可时,视为同样符合前项各号。也就是说,若在申请时已符合要件,即使在审查后至获得许可期间发生多少状况变化,基本上仍以申请时的状态作为判断基础。
实务要点
- 准确把握在留期限的计算。应准确确认自取得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签发或在留资格变更许可等之日起的经过期间,是否满足通常3年、特别高级人才1年的要件。
- 积分标准需与1号时同样重新计算。年收入或年龄的变化也可能导致分数波动,建议在申请转换前重新进行积分计算。
- 特别高级人才的认定依据另一省令(特别高级人才基准省令)判断,若可能符合该条件,也需确认相关基准内容。
总结
转为高级专门职2号,须满足积分标准(或可替代的特别高级人才认定)、在留期限要件(原则3年,特别高级人才为1年)、素行良好、国益适合性等多项要件。特别是特别高级人才的在留期限要件大幅缩短,是其一大特色。如对转换时机或要件是否满足存有疑虑,建议咨询行政书士等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