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当持有”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在留资格的外国员工发生转职时,企业人事负责人必须确认的一点是——”转职后的业务内容是否符合该在留资格所允许从事的活动”。如果仅因为在留期限尚有余裕就掉以轻心,实际上可能已经让其从事了不符合在留资格的业务。本文将基于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出入国审查・在留审查Q&A》的内容,解说确认转职者在留资格符合性的方法。
转职与在留资格的关系
首先需要明确的前提是,外国人转职本身并没有问题。重要的是转职后所从事的业务内容,是否包含在其现有在留资格所允许从事的活动范围之内。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出入国审查・在留审查Q&A》Q35中,针对”我持有’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在留资格,在留期限即将届满,近期打算转职。应该办理什么手续?”这一提问,作出了如下回答:
- 若转职后的活动与现有在留资格下的活动没有变化,则应办理在留期间更新许可申请
- 若转职后的活动与现有在留资格下的活动发生变化,则应办理在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
- 无论哪种情况,都必须在在留期限届满前办理
在留期限临近时,就是通过更新或变更这两种手续之一,来对业务内容的符合性进行审查的机制。
在留期限尚有余裕时的确认方法
问题在于Q36中提到的这类情形。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出入国审查・在留审查Q&A》Q36设想了这样的情况:”我在日本工作,持有○○(例如’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技能’)在留资格,在留期限还有2年,但最近转职了。工作内容与之前相同,但想确认该工作是否包含在’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在留资格所允许从事的活动范围内。”
像这样,在留期限尚有余裕、暂无计划立即办理更新或变更手续的情况下,另有一套官方程序可以用来确认转职后的业务内容是否符合在留资格,那就是申请办理”就劳资格证明书”。同一Q&A的回答指出,可以通过申请办理就劳资格证明书来获得证明。
关于就劳资格证明书的详细内容及是否有必要取得,另有专文”什么是就劳资格证明书?是否必须取得”进行了解说,欢迎参阅。
“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符合性的判断思路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出入国审查・在留审查Q&A》Q33说明,就”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在留资格的活动而言,其要件是基于与本邦公私机构签订的合同而从事的活动。该合同不限于雇用合同,还包括委任、委托、嘱托等合同,但由于要求在留活动具有持续性,这些合同必须是与特定机构(可以是多个)之间的持续性合同。
在转职场合,审查的重点在于,是否基于与新工作单位之间签订的此类合同,从事理学、工学等自然科学领域或法律学、经济学、社会学等人文科学领域所需专业技术・知识的业务,或者从事需要具备外国文化背景的思维・感受性的业务。不应仅凭”和之前的工作差不多”这种自我判断,而应获得官方确认,这一点非常重要。
就劳资格证明书的申请窗口
就劳资格证明书的申请窗口也需要特别注意。根据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出入国审查・在留审查Q&A》Q37,就劳资格证明书需向管辖本人住所地的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局等申请,不能在管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局申请。若转职后公司所在地与本人住所地不在同一管辖区域,请勿忽略这一点。
人事负责人在转职场合应把握的流程
对于接收转职者的企业人事负责人而言,建议按以下流程进行确认。
- 具体梳理转职后拟从事的业务内容
- 将现有在留资格(例如”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所允许的活动范围与业务内容进行对照
- 若在留期限临近,判断需要办理在留期间更新许可申请还是在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并在期限内完成手续
- 若在留期限尚有余裕,可根据需要引导对方申请就劳资格证明书,正式确认业务内容的符合性
- 此外,关于所属机构的相关申报(针对转职这一事实本身的申报),另有可能需要单独办理。这方面内容在另一篇文章”外国员工转职・借调・双重就劳与所属机构申报的关系”中有详细解说
常见问题
Q. 转职后如果业务内容完全相同,是否什么都不用做?
即使业务内容完全相同,若在留期限临近,也需要办理在留期间更新许可申请。此外,转职这一事实本身,也可能需要向所属机构进行申报,请勿疏漏手续。
Q. 不取得就劳资格证明书就继续转职后的业务,会有问题吗?
取得就劳资格证明书并非义务,但若对业务内容是否符合在留资格感到判断困难,取得该证明书能为本人和雇主双方带来安心保障。
总结
要确认转职外国员工是否符合”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有两条途径:若在留期限临近,通过在留期间更新许可申请或在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进行确认;若在留期限尚有余裕,则可利用就劳资格证明书的申请。无论哪种情况,都需要将业务内容与在留资格所允许的活动范围仔细对照判断。若个别判断存在困难,建议咨询行政书士等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