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卡车、巴士、出租车等汽车运输行业,由于人手严重不足,已被纳入特定技能的对象领域。不过,在该领域从事驾驶员工作,须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在国内接受实地讲习与指导,因此与其他特定技能领域相比,存在其特有的准备流程。

本文将依据《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号规定基础上、规定该法附表第一之五表下栏所列活动的公告》(即所谓的特定活动公告,法务省公告第131号,最近一次修正为令和8年4月8日法务省公告第31号)第五十五号及附表第十六的规定,解读汽车运输业领域接收特定技能外国人前一阶段的”准备”机制。

汽车运输业领域设有”准备”阶段的在留资格

根据该公告第五十五号规定,凡符合附表第十六所列各项要件者,以变更为特定技能(限于该法附表第一之二表特定技能项目下栏第一号相关的资格)在留资格、并从事汽车运输业领域所属需技能业务为目的,可从事以下活动,此为”特定活动”框架下的规定:

  • 依据与法务大臣指定的本国公私机构签订的雇佣相关合同(”特定汽车运输业准备雇佣合同”),接受讲习及指导(包括《客运汽车运输事业运输规则》第38条第1项及第39条规定的指导监督、同规则第38条第2项规定的特别指导、同条第5项规定的指导、同条第2项规定的适性诊断等)
  • 从事附属于汽车运输业领域所属需技能业务的相关业务
  • 为取得附表第十七所列驾驶证(大型、中型、准中型、普通汽车驾驶证,大型、中型、普通汽车第二种驾驶证等),在汽车驾驶培训学校接受机动车驾驶相关培训

也就是说,制度并非让外国人直接以特定技能(汽车运输业领域)身份立即开始工作,而是设有先以该特定活动在留资格,接受必要的驾驶证取得培训,以及依据《客运汽车运输事业运输规则》进行的指导与适性诊断等”准备”环节的机制。这一准备框架,是在符合法务大臣另行规定的支援计划基础上,于可获得职业生活、日常生活及社会生活方面支援的环境下实施的。

附表第十六所规定的要件

要从事该特定活动,须同时符合公告附表第十六所列的以下各项要件:

  1. 年满18周岁
  2. 健康状况良好
  3. 已通过考试等评估方式,证明具备从事特定技能(汽车运输业领域)相关业务所需、具有相当程度知识或经验的技能
  4. 已通过考试等评估方式,证明具备在日本生活所需的日语能力,以及从事该业务所需的日语能力
  5. 持有为配合顺利执行退去强制令而由法务大臣以公告形式指定的外国政府或地区主管机关签发的护照
  6. 曾以特定技能(1号)在留资格在日本在留者,其以该在留资格在留的期间合计未满5年
  7. 申请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同居亲属,或在社会生活中存在密切关系的其他人员,均未因特定汽车运输业准备雇佣合同而被收取保证金或以其他任何名义被管理钱款,且未签订、也无预期签订约定违约金等构成不当财产转移的合同
  8. 若为特定汽车运输业准备雇佣合同的招募中介等事宜向外国机构支付费用,须已充分理解该费用金额及明细,并已与该机构达成一致
  9. 若申请人所属国籍或住所所在国家、地区规定了应遵循的相关手续,须已完成该手续
  10. 对于伙食费、住宿费等定期名义收取的各项费用,须已充分理解作为对价所提供利益的具体内容并达成一致,费用金额须为相当于实际支出的适当金额,并须提供明细清单等书面材料
  11. 未签订以劳务派遣为内容的特定汽车运输业准备雇佣合同

上述各项要件,可以理解为是将特定技能制度整体中”禁止收取保证金””确保费用透明”等外国人保护理念,直接适用于汽车运输业领域准备阶段的具体体现。

接收企业应把握的要点

计划在汽车运输业领域接收特定技能外国人的企业,除通常的特定技能雇佣合同准备工作外,还需关注以下几点:

  • 须为法务大臣指定的机构:作为特定汽车运输业准备雇佣合同相对方的本国公私机构,须限于法务大臣所指定者。同时,雇佣合同本身也须符合法务大臣另行规定的特定汽车运输业准备雇佣合同及其相对方机构的相关基准。
  • 完善基于《客运汽车运输事业运输规则》的讲习指导体制:除通常的日语讲习及生活支援外,还须应对该运输规则所规定的指导监督、特别指导、适性诊断等运输行业特有的教育流程。
  • 协助取得驾驶证:外国人为取得日本的机动车驾驶证(大型、中型、准中型、普通汽车驾驶证等),须在汽车驾驶培训学校接受培训,这也应作为接收体制的一部分纳入规划。

小结

在汽车运输业(驾驶员)领域接收特定技能外国人时,并非直接签订特定技能雇佣合同即可开始就劳,而是设有须先以特定活动在留资格,经历取得驾驶证、依据《客运汽车运输事业运输规则》进行指导与适性诊断等准备流程的机制。这一准备阶段的相关要件,详细规定于法务省公告附表第十六中,其中也包含禁止收取保证金、确保费用透明等外国人保护方面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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