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持有高级专门职在留资格的外国人(高级专门职外国人),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特定活动”在留资格携带家佣一同来日。不过,此类携带需满足家庭年收入、雇佣持续年限等细致条件。

本文将根据《依据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号规定确定该法别表第一之五表格下栏所列活动的规定》(特定活动告示)的内容,解说高级专门职外国人携带家佣的相关条件。

携带家佣的共同基本条件

特定活动告示中关于高级专门职外国人携带家佣的规定虽有若干情形,但作为家佣者,须共同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 年满18周岁
  • 作为个人佣人受雇,能够以雇主即高级专门职外国人所使用的语言进行日常对话
  • 因从事该高级专门职外国人的家务而获得月薪20万日元以上的报酬

以上是各种情形共同适用的基本标准,在此基础上,还须根据雇主即高级专门职外国人的家庭年收入、雇佣持续状况等附加相应条件。

情形一:一般高级专门职外国人携带家佣(告示二の二)

该告示”二の二”规定,除申请人外未雇佣其他家佣的高级专门职外国人,若在申请时该高级专门职外国人所获报酬年额与其配偶所获报酬年额合计(”家庭年收入”)达1,000万日元以上,则可携带家佣一同来日从事相关活动。

此种情形下的家佣,须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 与该高级专门职外国人一同迁居本国:须持续1年以上作为个人佣人受雇于该高级专门职外国人
  • 不与该高级专门职外国人一同迁居本国:在迁居本国前持续受雇1年以上,且迁居后仍继续受雇于该高级专门职外国人本人,或该高级专门职外国人迁居本国前的同住亲属

由此可见,不仅要求”属于高级专门职外国人”这一身份,还要求雇佣关系已持续一定期限(1年以上),这是其特点之一。

情形二: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高级专门职外国人携带家佣(告示二の三)

该告示”二の三”针对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高级专门职外国人,设有携带家佣的规定:

  • イ:从事《金融商品交易法》所规定的第二种金融商品交易业、投资顾问・代理业或投资运用业相关业务
  • ロ:根据家庭年收入,符合以下区分:
  • 家庭年收入1,000万日元以上不满3,000万日元:除申请人外未雇佣其他家佣
  • 家庭年收入3,000万日元以上:除申请人外未雇佣其他家佣,或除申请人外雇佣的家佣人数为1人

也就是说,对于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高级专门职外国人,若家庭年收入达3,000万日元以上,即便已雇佣1名家佣,也有可能获批再携带1名,这一设计相较一般情形更为灵活。

情形三:特别高级人才携带家佣(告示二の四)

该告示”二の四”针对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高级专门职外国人设有规定:

  • イ:符合特别高级人才基准省令所定基准
  • ロ:根据家庭年收入,符合以下区分:
  • 家庭年收入不满3,000万日元:除申请人外未雇佣其他家佣
  • 家庭年收入3,000万日元以上:除申请人外未雇佣其他家佣,或除申请人外雇佣的家佣人数为1人

由此可见,若符合特别高级人才条件,与”二の三”从事金融相关业务者的情形相同,只要家庭年收入达3,000万日元以上,也有可能考虑携带第2名家佣。特别高级人才在高级专门职积分制中可获得极高评价,因此可以认为设有更为优厚的优惠措施。

家佣本人从本国出境时的条件

该告示还提及,若受雇为家佣者预计将由高级专门职外国人负担费用,与其本人一同从本国出境,此种情形下,除取得再入国许可后出境的情形外,前提仍须满足雇佣合同、报酬要件(月薪20万日元以上)等基本条件。

实务要点

  1. 注意家庭年收入的计算方式。家庭年收入是”高级专门职外国人本人的报酬年额”与”配偶报酬年额”的合计,不含家佣本人的报酬额。
  2. 可能需要证明雇佣持续年限(1年以上)。特别是一般情形(二の二),需重点准备能够证明雇佣关系持续性的相关资料。
  3. 所从事业务内容不同,适用规定也不同。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高级专门职外国人或符合特别高级人才条件者,可能适用更为灵活的携带条件,请仔细确认适用情形。
  4. 家佣本人也须满足年满18周岁・能进行日常对话・月薪20万日元以上报酬等基本条件,这一点在各种情形下均属共通要求。

总结

高级专门职外国人携带家佣的条件,会根据家庭年收入、雇佣持续年限,以及所从事的业务内容(金融相关业务或是否符合特别高级人才条件)细致划分。若难以判断自身情形符合哪一条件,建议咨询行政书士等专业人士,协助推进申请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