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随着持有”高度专门职”在留资格在日本工作的外国籍人士不断增加,有关其配偶者就劳、以及接来父母支援育儿等方面的咨询也日益增多。高度专门职外国人享有一般就劳类在留资格所没有的多项优待措施,本文将介绍其中之一——利用”特定活动”框架实现配偶者就劳,以及父母育儿支援活动。
本文将依据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第7条第1项第2号规定所依据的特定活动告示中,第33号(配偶者就劳)与第34号(父母育儿支援活动)的内容,为您解读各自的适用条件。
特定活动告示第33号:高度专门职外国人配偶者的就劳
特定活动告示第33号规定如下:
三十三 高度专门职外国人的配偶者(限于与该高度专门职外国人共同居住者),依据与本邦公私机构签订的合同,获得与日本人从事同等工作时所得报酬同等以上的报酬,并从事别表第五所列任一活动(特定活动告示 第三十三号)
依据该规定,与高度专门职外国人共同居住的配偶者,只要满足获得与日本人从事同等工作时相当或更高报酬这一条件,即可从事告示别表第五所列的活动。别表第五所列活动包括:
- 从事研究业务的活动
- 在小学、初中、高中、特别支援学校、专修学校、各类学校等从事语言教育及其他教育的活动
- 从事需要自然科学或人文科学领域技术或知识的业务,或需要以外国文化为基础的思维方式或感受性的业务的活动
- 从事商品或事业宣传、广播节目或电影制作、商业摄影、录音录像(唱片、录像带等)等演艺以外的文艺活动
一般的就劳类在留资格(如”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需要事先逐一符合规定的标准,而高度专门职外国人的配偶者则可依据这一特定活动告示,从事相对更广泛领域的业务,这是其特点所在。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获得与日本人从事同等工作时所得报酬同等以上的报酬”这一条件仍是前提。
特定活动告示第34号:父母育儿支援活动
另一项与高度专门职外国人家庭相关的重要规定,是有关父母育儿支援方面的。特定活动告示第34号规定如下:
三十四 与高度专门职外国人(限于申请时家庭年收入达800万日元以上者)共同居住,且以该高度专门职外国人或其配偶者的父亲或母亲(限于该高度专门职外国人及其配偶者双方中任一方的父亲或母亲)身份,从事养育该高度专门职外国人或其配偶者未满7周岁子女的活动,或对该高度专门职外国人的孕期配偶者或孕期本人提供照护、家务及其他必要支援的日常活动(特定活动告示 第三十四号)
该规定承认高度专门职外国人本人或其配偶者的父母(即高度专门职外国人自身的父母,或配偶者的父母)为支援育儿而在日本居留的活动。适用的活动可归纳为以下两类:
- 养育高度专门职外国人或其配偶者未满7周岁子女的活动
- 对高度专门职外国人的孕期配偶者,或孕期高度专门职外国人本人提供照护、家务及其他必要支援的活动
这可以说是通过制度层面,对”回国分娩产子””产前产后支援””学龄前子女育儿支援”等家庭育儿协助形式给予支持。《出入国审查・在留审查问答》第56问也说明道:”作为针对高度外国人才的优待措施,若持有’高度专门职’在留资格的外国人的父母,例如为养育该高度外国人才未满7周岁子女等目的,符合在留资格’特定活动’相关法务省告示所规定情形的,可获准以’特定活动’在留资格入境・在留。”由此可见,虽然原则上并不存在仅因是外国人父母就能获得的在留资格,但对于高度专门职外国人,例外性地设置了这类优待措施。
需注意家庭年收入等要求
特定活动告示第34号明确规定了”限于申请时家庭年收入达800万日元以上者”这一条件。如不满足这一家庭年收入要求,则不属于该特定活动的适用对象。此外,适用对象的父亲或母亲”限于该高度专门职外国人及其配偶者双方中任一方的父亲或母亲”,需要注意的是,该规定并未设想双方父母同时从事这一活动的情形。
实务要点
- 配偶者就劳(第33号)的条件是共同居住,且获得与日本人从事同等工作时相当或更高的报酬。建议事先确认就业单位的合同内容及报酬金额是否符合要求。
- 父母育儿支援活动(第34号)有家庭年收入800万日元以上的明确标准,因此准确掌握申请时家庭的收入状况非常重要。
- 两者均以与高度专门职外国人本人共同居住为前提,因此也不可缺少能够证明居住实态的资料准备。
小结
- 依据特定活动告示第33号,与高度专门职外国人共同居住的配偶者,只要满足获得与日本人相当或更高报酬这一条件,即可从事告示别表第五所列的广泛领域活动。
- 依据特定活动告示第34号,家庭年收入达800万日元以上、与高度专门职外国人共同居住的父母,可获准以养育未满7周岁子女、或支援孕期配偶者・本人为目的在日本居留。
- 两者均为针对高度专门职外国人设置的优待措施,是一般就劳类在留资格所不具备的灵活机制。
如果您持有高度专门职在留资格,或家庭成员中有相关人士,正考虑配偶者就劳或接父母来日等事宜,请务必先准确确认相关条件后再推进手续。如有任何疑问,欢迎随时咨询本所。
资料来源: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号规定所依据的、规定该法别表第一之五表下栏所列活动的文件(第三十三号・第三十四号)、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出入国审查・在留审查问答》第56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