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日本被强制遣返的人士,或依出国命令出境的人士,在一定期限内将无法再次进入日本。这一”上陆拒绝期”,会根据导致强制遣返或出国命令的具体经过而长短不一。本文将根据出入国在留管理厅《退去强制手续・出国命令制度・上陆拒否期间缩短决定问答》的内容,为大家梳理上陆拒绝期的相关区别。

什么是上陆拒绝期

因非法滞留等原因而被强制遣返出境的人士,或依出国命令出境的人士,根据入管法的规定,原则上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再次进入日本。这一期限被称为”上陆拒绝期”。

一听到”上陆拒绝期”这个词,很多人可能只是模糊地觉得”这段时间不能来日本了”,但实际上,其具体长短会根据当事人过去的经历被明确划分。

上陆拒绝期的三种区分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的问答资料中,就上陆拒绝期列出了以下三种情况。

(1) 所谓”惯犯”(多次违规者)为10年

过去曾经被从日本强制遣返,或曾依出国命令出境的人士(即所谓”惯犯”),若再次被强制遣返,其上陆拒绝期自被强制遣返之日起为10年。

(2) 被强制遣返者(惯犯情形除外)为5年

不属于上述(1)情形,即过去没有被强制遣返或依出国命令出境经历的人士,若被强制遣返,其上陆拒绝期自被强制遣返之日起为5年。

(3) 依出国命令出境者为1年

适用出国命令制度而出境的人士,其上陆拒绝期自出境之日起为1年,相较于前述两种情形明显更短。这可能与出国命令制度本身的性质有关——该制度是面向满足一定条件的人士,不予收容、通过简便手续促使其自主出境。

也存在上陆拒绝期无明确期限、无法上陆的情形

除上述三种区分外,符合以下任一情形的人士,其上陆拒绝期没有明确的期限规定,将无法进入日本:

  • 因违反日本国或日本国以外的法令而被判处1年以上拘禁刑等刑罚者
  • 因违反关于麻药、大麻、鸦片、兴奋剂等的取缔法令而被判处刑罚者

符合上述情形的人士,并非经过一定期限后即可再入境,原则上将不被允许上陆,这一点需要特别注意。

为何出国命令的上陆拒绝期更短

出国命令制度是指,对非法滞留者中主动到案申报等满足一定条件的人士,不予收容、通过简便手续令其出境的制度。相较于经过强制遣返这一强制性程序,当事人以自己的意愿尽快回国的做法受到了一定认可,因此设定了比强制遣返情形更短的上陆拒绝期(1年)。从这一区别也可以看出,及早主动到案申报、成为出国命令的适用对象,从今后再次来日的可能性这一角度而言,也是具有意义的选择。

总结:请准确把握自身情况属于哪一类

上陆拒绝期会因强制遣返的经过及过去的履历不同,而在10年、5年、1年之间产生较大差异,某些情况下甚至可能无期限地无法上陆。您本人或家人的情况属于哪一类,以及今后是否有可能获得上陆拒绝期的缩短决定(详见其他文章解读),都是需要根据个案情况判断的专业问题。

如果您希望为今后再次来日做出准确的规划,建议不要自行判断,而是咨询行政书士或律师等专业人士,请他们仔细确认您的具体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