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随着国际婚姻及跨国家庭形态的日益多样化,”希望把孩子接来日本一起生活”这样的咨询逐年增多。尤其在父母一方为日本人或永住者的情况下,孩子能够以何种在留资格在日本居留,是许多家庭关心的重要问题。

本文将依据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第7条第1项第2号规定所依据的”定住者告示”(平成2年法务省告示第132号)第6号的内容,为您解读可获准”定住者”在留资格的子女范围。

定住者告示第6号的规定内容

定住者告示第6号规定如下:

六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者(不含符合第一号至第四号或第八号规定情形者)所涉及的地位
イ 受持有”日本人”、”永住者”在留资格在留者,或依据日本与和平条约脱离日本国籍者等出入国管理特例法所规定的特别永住者(以下称”特别永住者”)扶养而生活的、上述人士的未成年未婚亲生子女
ロ 受持有被指定一年以上在留期限的”定住者”在留资格在留者(不含以第三号、第四号或前号ハ所列地位取得登陆许可、在留资格变更许可或在留资格取得许可者)扶养而生活的、该人士的未成年未婚亲生子女
ハ 以第三号、第四号或前号ハ所列地位取得登陆许可、在留资格变更许可或在留资格取得许可、并以持有被指定一年以上在留期限的”定住者”在留资格在留者所扶养而生活的、上述人士的未成年未婚亲生子女,且素行良好者
ニ 受”日本人”、持有”永住者”在留资格在留者、特别永住者,或持有被指定一年以上在留期限的”定住者”在留资格在留者的配偶者——即持有”日本人的配偶者等”或”永住者的配偶者等”在留资格在留者——扶养而生活的、上述人士的未成年未婚亲生子女
(定住者告示 第六号)

由此可见,第6号是针对”未成年未婚亲生子女”的规定。如イ项所规定,受持有”日本人”、”永住者”在留资格在留者,或特别永住者扶养而生活的、上述人士的未成年未婚亲生子女,可以成为定住者在留资格的适用对象。此外,ロ・ハ项规定了持有日裔人士定住者资格者的亲生子女,ニ项则规定了受日本人・永住者・特别永住者・定住者的配偶者(持有”日本人的配偶者等””永住者的配偶者等”在留资格者)扶养而生活的未成年未婚亲生子女,同样可以成为定住者的适用对象。

该规定针对的是”子女本人”的在留资格

这里需要梳理一个重要的要点。第6号所规定的,终究是”未成年未婚亲生子女”本人可以取得的定住者在留资格。也就是说,这是规定受日本人或永住者扶养的”子女一方”的在留资格,并非直接规定扶养一方——”父母”本人的在留资格。

例如,与日本人结婚的外国籍人士所生育的子女,或受日本人・永住者扶养的未成年未婚亲生子女,均有可能依据本告示取得定住者在留资格。在这种情况下,即便子女本人为外国国籍,只要存在作为日本人或永住者亲生子女受到扶养的事实,就有可能成为适用对象。

“外国籍父母”本人的在留资格需个别研判

另一方面,”外国籍父母扶养持有日本国籍的子女,希望在日本共同生活”这一问题,即父母一方在留资格的处理,与本文所确认的第6号所直接规定的内容有所不同。例如,抚养日本人亲生子女的外国籍父母,因离婚或死别等原因失去”日本人的配偶者等”地位后,仍希望为抚养子女而继续在日本居留的情形,在实务中较为常见,但这种情况下父母本人的在留资格应如何处理,需要结合个人具体情况进行个别审查判断。

因此,即便不直接符合告示所明确规定的类型,在实务中,细致说明希望继续在留的背景情况(子女的养育状况、以往的在留记录、生活基础等)也十分重要。

实务要点

  • 应正确理解,定住者告示第6号终究是关于”未成年未婚亲生子女”本人取得定住者在留资格的规定。
  • 扶养子女一方(父母)须为日本人、永住者、特别永住者,或持有一定定住者资格的人士,这是子女取得在留资格的前提。
  • 父母本人的在留资格问题(如离婚后仍希望为抚养子女而在日本居留等情形),需要结合个人具体情况进行研判,建议尽早咨询专业人士。

小结

  • 定住者告示第6号是承认受日本人・永住者・特别永住者・一定定住者资格持有人扶养的”未成年未婚亲生子女”具有定住者在留资格的规定。
  • 该规定终究是关于子女本人的在留资格,并非直接规定扶养子女的外国籍父母本人的在留资格。
  • 若希望亲子在日本继续共同生活,应准确梳理子女与父母各自的在留资格状况,个别研究最合适的手续方案。

如果您对子女的在留资格或家庭生活感到不安,本所会耐心倾听您的情况,提出最合适的方案,欢迎随时咨询。

资料来源: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号规定所依据的、规定该法别表第二定住者一项下栏所列地位的文件(平成2年法务省告示第132号)第六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