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如果与日本人离婚,是不是就不能继续留在日本了?”——这是本所收到的咨询中,最为切实沉重的问题之一。网络上常见”离婚后可以变更为定住者签证”这样的说法,但实际的制度究竟是怎样的呢?
本文将依据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第7条第1项第2号规定所依据的”定住者告示”(平成2年法务省告示第132号)第5号ロ・ハ的规定,梳理”定住者”这一在留资格的机制,以及离婚将如何影响这一资格。
首先需要了解:告示第5号是有关”配偶者”的规定
定住者告示第5号是关于日裔血统人士”配偶者”的规定。查阅该告示条文,内容如下:
五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者(不含符合第一号至前号或第八号规定情形者)所涉及的地位
イ 以作为日本人子女出生者身份持有”日本人的配偶者等”在留资格在留的人士的配偶者
ロ 以持有被指定一年以上在留期限的”定住者”在留资格在留的人士(不含以第三号或前号所列地位取得登陆许可、在留资格变更许可或在留资格取得许可者,以及以本号所对应地位取得登陆许可、在该在留期限内离婚者)的配偶者
ハ 以第三号或前号所列地位取得登陆许可、在留资格变更许可或在留资格取得许可、并以持有被指定一年以上在留期限的”定住者”在留资格在留的人士(不含以本号所对应地位取得登陆许可、在该在留期限内离婚者)的配偶者,且素行良好者
(定住者告示 第五号)
这段条文略显复杂,但第5号ロ・ハ所规定的,是承认因取得”作为日本人子女出生者”(第3号)或”曾为日本国籍的日本人子女之实子”(第4号)身份,而以一年以上在留期限取得”定住者”资格的人士——即持有日裔二世・三世定住者资格的人士——的”配偶者”,也具有定住者地位的规定。也就是说,这里所设想的”配偶者”,并非与日本人本人结婚的人士,而是指与持有日裔人士定住者资格者结婚的外国籍配偶。
条文明确规定的”离婚情形的处理方式”
第5号ロ・ハ中均包含”不含在该在留期限内离婚者”这一除外规定。也就是说,如果为取得定住者资格所依据的婚姻关系,在在留期限内因离婚而终止,则该人士将不再属于依据该号取得(或继续维持)定住者资格的对象,这一点在告示中已被明确写明。
由此可以看出,作为”配偶者”取得定住者资格的制度设计前提是婚姻关系持续存在,一旦因离婚而失去这一前提,依据该号所获得的地位也随之丧失。
应如何看待”与日本人离婚”情形下的在留资格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本文所确认的定住者告示第5号ロ・ハ,是有关持有日裔人士定住者资格者的配偶者的规定,并非直接规定”与日本人结婚、持有’日本人的配偶者等’在留资格的人士离婚”这一情形。
关于与日本人结婚、取得”日本人的配偶者等”在留资格的人士离婚后的处理方式,正如本站另文”‘日本人的配偶者等’在留资格被取消的情形(配偶者活动连续6个月以上未履行)”以及”即便离婚或遭受家暴,在留资格也不会被取消的’正当理由’是什么”中所解读的,这将在另一套框架下处理,即有可能因连续6个月以上未从事配偶者活动而被取消在留资格。
如果离婚后仍在日本拥有生活基础、希望继续在留,则需要结合个人具体情况(在留期间的长短、是否有子女、就劳状况等)来分别研判可变更为哪种在留资格。即便不符合定住者告示中明确规定的类型,出入国在留管理厅也可能在个案审查中判断能否继续在留,因此首先应与专业人士一同梳理自身状况。
实务要点
- 应正确理解,定住者告示第5号ロ・ハ终究只是有关”持有日裔人士定住者资格者的配偶者”的规定,并非直接处理与日本人离婚这一情形的条文。
- 婚姻关系的状况(在留期限内是否离婚)会直接影响定住者地位,这一点在告示中已有明确规定。
- 关于与日本人离婚后的在留资格,需要结合配偶者活动的履行情况及在留状况等个人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量。
小结
- 定住者告示第5号ロ・ハ,是承认符合日裔二世・三世条件的定住者资格持有人的配偶者具有定住者地位的规定,条文中明确规定,若婚姻关系在在留期限内因离婚而终止,将被排除在该号的适用范围之外。
- “与日本人离婚后的定住者签证”这一话题,在实际操作中经常在另一套框架(在留资格取消相关规则或个别在留状况审查)下处理,需要注意不要与此混淆。
- 自身的在留资格会如何处理,因个人具体情况不同而有很大差异,建议在考虑离婚阶段,或离婚成立阶段,尽早咨询专业人士。
离婚是人生的重大转折点,在留资格问题尤其令人不安。本所会耐心倾听您的情况,并为您提出最合适的方案。
资料来源: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号规定所依据的、规定该法别表第二定住者一项下栏所列地位的文件(平成2年法务省告示第132号)第五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