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被收容于入管收容设施的人员(被收容者)中,有不少人在办理强制遣返手续的过程中,并未持有有效的护照。若护照遗失,或从未取得护照,则无法直接返回本国(遣返),因此需要重新申请签发护照。
本文将依据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布的《强制遣返手续·出国命令制度·上陆拒绝期间缩短决定问答》的内容,从行政书士的角度梳理未持有护照的被收容者如何办理护照签发申请及相关注意事项。
未持有护照的被收容者会如何处理
根据该问答Q21,对于未持有有效护照的被收容者,将根据本人的申请,由收容其的入国者收容所或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的工作人员,代为向设于日本境内的其国籍国外国公馆转递护照签发申请。
也就是说,并非由被收容者本人单独前往外国公馆办理申请,而是由收容设施或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的工作人员以”转递”的形式居中协助办理手续,这是其要点所在。这是因为在被收容的状态下,本人无法自由外出前往外国公馆窗口办理。要启动这一手续,首先需要本人向工作人员表明希望办理护照签发申请的意愿。
需要说明的是,此处的转递仅是申请的桥梁,是否签发护照的判断,由被收容者国籍国的外国公馆(大使馆、领事馆等)作出。日本的入管当局并不负责签发护照,这一点需要理解清楚。
护照签发申请所需材料及签发所需时间
Q22对护照签发申请所需材料以及签发所需时间进行了说明。根据说明,护照签发申请所需材料因签发国的手续而有所不同,护照签发所需的时间也并不统一。
也就是说,所需材料及审查所需时间会因被收容者的国籍而有很大差异。有些国家可能需要本国的户籍相关文件或亲属的协助,也有些情况下签发时间较短。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的问答中并未给出统一标准,因此实际需要哪些材料、需要多长时间,须通过向相应外国公馆咨询,或在与收容设施的沟通过程中逐一了解。
办理手续时的实务注意事项
鉴于护照签发申请因签发国不同而手续各异,且可能需要较长时间,须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由于护照签发可能需要一定时间,这可能会影响遣返日程的安排。实际上,Q23也提到,关于自费出国时机票的准备,由于强制遣返手续的进展情况不同,特意准备的机票有可能无法使用,因此建议事先向最近的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确认。若在护照签发前景尚不明朗的情况下就贸然安排机票,可能会造成浪费。
此外,家属或支援人员可能希望代替本人与外国公馆进行沟通,但根据Q21的内容,护照签发申请的转递终究是基于被收容者本人的申请,由收容设施等工作人员办理。家属能够做的,主要是向本人传达相关信息使其易于提出申请,以及协助收集必要材料等。同时也可以参考探视、寄送物品相关的规定(探视·寄送物品问答),在与收容设施确认的基础上提供必要的支援。
总结
对于未持有护照的被收容者,制度上设有以本人申请为基础,由收容设施或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工作人员代为向其国籍国外国公馆转递护照签发申请的机制。不过,所需材料及签发所需时间因签发国不同而各异,并无统一标准。因此,在考虑遣返日程安排时,应尽早向收容设施一方确认护照签发的前景,留出充裕的时间推进相关手续。
若家人被收容并因护照问题而感到困扰,或希望就强制遣返手续整体进行咨询的人士,欢迎随时联系熟悉外国人在留手续的行政书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