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以特定技能在留资格接收外国人的企业(特定技能所属机构),在多种情形下均被课以向出入国在留管理厅长官申报的义务。若怠于申报或进行虚假申报,可能受到罚则处罚。本文将基于《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入管法》)第19条之18及第71条之4的条文内容,解说特定技能所属机构所需履行的申报义务,以及违反时的罚则。

什么是特定技能所属机构

《入管法》第2条之5第3项将作为特定技能雇用合同对方当事人的本邦公私机构,在此后的条文中统称为”特定技能所属机构”。特定技能所属机构不仅需要与特定技能外国人签订雇用合同,还需要在合同内容及支援计划方面满足法律规定的基准(详情请参见另外两篇文章”特定技能雇用合同所需符合的基准””一号特定技能外国人支援计划的制定义务”)。

随时申报:发生特定事由时的申报(《入管法》第19条之18第1项)

《入管法》第19条之18第1项规定,特定技能所属机构符合以下各号之一时,须依法务省令规定,就该情形及法务省令所定事项向出入国在留管理厅长官申报:

一、就特定技能雇用合同进行变更(法务省令所定轻微变更除外)时,或特定技能雇用合同终止时,或缔结新的特定技能雇用合同时
二、就一号特定技能外国人支援计划进行变更(法务省令所定轻微变更除外)时
三、就第2条之5第5项所定合同(与登录支援机构签订的支援委托合同)进行缔结或变更(法务省令所定轻微变更除外)时,或该合同终止时
四、除前三号所列情形外,符合法务省令所定情形时

也就是说,凡涉及雇用合同内容的变更・终止・新签订,支援计划的变更,与登录支援机构签订・变更・终止委托合同等,涉及外国人接收状况重大变化的情形,均须每次进行申报。

定期申报:关于接收状况等的申报(《入管法》第19条之18第2项)

《入管法》第19条之18第2项规定,特定技能所属机构除依前项规定申报的情形外,须依法务省令规定,就以下事项向出入国在留管理厅长官申报:

一、所接收特定技能外国人的姓名及其活动内容,以及法务省令所定的其他事项
二、依第2条之5第6项规定制定适配一号特定技能外国人支援计划的情形下,其实施状况(依合同将适配一号特定技能外国人支援计划全部实施内容委托给登录支援机构的情形除外)
三、除前两号所列事项外,法务省令认定为特定技能外国人在留管理所需的其他事项

这与随时申报不同,是要求就接收状况进行定期报告的规定。需要就所接收特定技能外国人的姓名或活动内容、支援计划的实施状况(自行实施的情形)等信息,持续向出入国在留管理厅报告。

违反申报义务的罚则(《入管法》第71条之4)

若怠于履行这些申报义务,会受到怎样的罚则处罚呢?《入管法》第71条之4规定如下:

符合以下各号之一者,处30万日元以下罚金。

一、未依第19条之18第1项(限于第1号相关部分)或第2项(限于第1号相关部分)的规定申报,或进行虚假申报者
二、未依第19条之20第1项的规定作出报告或提交・出示帐簿文件,或作出虚假报告或提交・出示虚假帐簿文件,或对依该项规定所作询问未作答辩或作虚假答辩,或拒绝、妨碍、回避依该项规定所实施的检查者

第一号的适用对象,仅限于《入管法》第19条之18第1项第1号(关于特定技能雇用合同变更・终止・新签订的申报)及第2项第1号(关于所接收特定技能外国人姓名・活动内容等的申报)。若未就该部分进行申报,或进行虚假申报,可能被处以30万日元以下罚金。

第二号规定了对出入国在留管理厅长官所实施的报告征收・入内检查(《入管法》第19条之20第1项)的应对义务,若拒绝提交・出示报告或帐簿文件、作虚假报告、拒绝答辩询问或拒绝・妨碍・回避检查,同样可能被处以30万日元以下罚金。

此外,《入管法》第19条之18第1项第2号至第4号所定的申报义务(支援计划的变更、与登录支援机构签订・变更・终止合同、其他法务省令所定情形),以及第2项第2号・第3号所定的申报义务(支援计划的实施状况、其他法务省令所定事项),可能适用与第71条之4罚则不同的其他条文(罚款规定等)。根据申报事项的不同,所适用的规定也有所差异,需要特别注意。

指导・建议、报告征收、改善命令的机制

作为罚则的前提,《入管法》中还建立了针对特定技能所属机构的行政介入机制。

  • 《入管法》第19条之19:出入国在留管理厅长官在认为为确保特定技能雇用合同的适配性、一号特定技能外国人支援计划的妥善实施等有必要时,可以对特定技能所属机构进行必要的指导及建议
  • 《入管法》第19条之20:出入国在留管理厅长官在必要限度内,可以要求特定技能所属机构及其役职员作出报告或提交・出示帐簿文件、要求到场,或指派入国审查官或入国警备官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及对事业所实施入内检查
  • 《入管法》第19条之21:出入国在留管理厅长官在认为通过指导・建议等应确保的事项未得到确保时,可以对特定技能所属机构下达命令,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采取必要的改善措施,并须在发出该改善命令时予以公示

由此可见,违反申报义务不仅可能受到罚则处罚,还可能引发指导・建议或改善命令,甚至公示(公开企业名称),因此企业不容轻视这一风险。

接收机构在实务上应把握的要点

  • 特定技能雇用合同发生变更・终止・新签订时,须及时办理申报
  • 一号特定技能外国人支援计划发生变更时,同样需要申报
  • 与登录支援机构签订・变更・终止委托合同时,也需要申报
  • 须持续按期申报所接收特定技能外国人的姓名・活动内容等信息,不可怠于办理
  • 对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的报告征收或入内检查须诚实应对
  • 应理解不同申报事项所适用的罚则・罚款规定有所不同,并完善公司内部的管理体制

常见问题

Q. 若忘记申报,是否会立即受到罚则处罚?

一旦发现申报疏漏,首先应尽快补办申报。罚则的适用会根据个别情况进行判断,但申报义务违反本身即可能成为处罚对象,因此平时完善管理体制十分重要。

Q. 支援计划实施状况的申报也是罚则的适用对象吗?

《入管法》第71条之4的罚则,仅限定于第19条之18第1项第1号及第2项第1号相关部分。支援计划的实施状况等(第2项第2号・第3号)可能适用其他规定,详情请咨询专业人士确认。

总结

特定技能所属机构须履行关于特定技能雇用合同或支援计划变更・终止、与登录支援机构签订合同等事项的随时申报义务,以及关于接收状况的定期申报义务。其中一部分申报义务违反规定了30万日元以下罚金的罚则,对报告征收・入内检查不配合也同样适用该罚则。由于申报疏漏不仅可能引发罚则,还可能引发指导・建议或改善命令乃至公示,因此完善公司内部的管理体制十分重要。关于具体申报事项及实务应对,建议咨询行政书士等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