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从海外招揽外国经营者或管理人员来日本工作时,首先需要取得的是与”经营·管理”在留资格相关的”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持有该证明书,可使驻外使领馆的签证签发及入境审查更为顺利。

然而,该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的交付申请,外国人本人无法从境外直接前往日本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局办理。由此产生的问题是”由谁代为申请”。本文将依据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出入境审查·在留审查问答》Q32的内容,解读可为经营管理签证的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担任代理人的相关规定。

什么是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

首先,我们来确认一下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是怎样的一项制度。根据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出入境审查·在留审查问答》,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是就入境条件中”在日本拟从事的活动并非虚假,且符合在留资格”这一事项,预先出具的证明。

在入境审查时出示该证明书,可使入境审查更加顺利。不过,仅持有该证明书并不能直接入境,还需在驻外使领馆凭证明书取得签证(查证)的签发。此外,该证明书的有效期为自交付之日起3个月,若未在此期间内提出入境申请,证明书将失效,这一点也需特别注意。

谁可以申请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原则)

根据前述问答,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可由”拟入境的外国人本人,或其代理人”申请。由于外国人本人多数情况下尚在日本境外,实务上一般由代理人代为申请。

代理人的身份根据在留资格种类而有所不同。例如,拟在日本工作的情况下,代理人为接收机构(企业)的职员;与日本人结婚拟入境的情况下,代理人则为该外国人的日本籍配偶。

经营管理签证的代理人可由谁担任

那么,就经营·管理在留资格的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而言,具体可由谁担任代理人呢?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出入境审查·在留审查问答》Q32中列出了以下两种情形:

  • 拟入境的外国人所任职的日本境内事业所的职员可以申请
  • 若拟在日本新设事业所并在该事业所从事经营或管理工作,则受托负责该事业所设立事宜的人(若为法人则为其职员)也可申请

也就是说,若是迎接外国经营者、管理者加入既有公司,可由该公司职员作为代理人申请。而在即将新设公司、外国人以经营者身份来日的情形中,由于公司(法人)本身尚不存在,”受托负责事务所设立事宜的人”可作为代理人,这就是制度上的安排。实务中,受托负责设立准备的行政书士事务所人员,或受托设立事宜的咨询公司负责人等,通常符合这一身份。

为何采取这样的处理方式

与其他就劳类在留资格不同,经营管理签证的申请人中,”即将自行创业的外国人本人”想成为申请当事人的情形并不少见。然而,在公司设立之前的阶段,作为接收机构的法人尚不存在,因此无法像普通就劳签证那样以”接收企业的职员”作为代理人。

因此,制度上允许受托负责事务所设立事宜的人(以个人形式受托者,或受托方若为法人则其职员)担任代理人,从而使处于创业准备阶段的外国人也能通过境内协助者,顺利推进相关手续。

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应在何处办理

此外,根据同一问答的Q4,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的申请地点,原则上为管辖代理人(接收机构)所在地或亲属居住地的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局或支局。就经营管理签证而言,申请地点应为管辖该事业所(或拟设立事业所)所在地的相关机关,因此建议事先确认管辖区域。

实务要点与注意事项

在经营管理签证的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中,除确认代理人资格外,还需提交事业计划书、资金来源证明资料、事业所租赁合同等大量能够佐证事业实际状况的文件。特别是在新设公司的情形中,往往需要在法人登记尚未完成的阶段就着手准备申请,因此妥善安排公司设立手续与在留资格申请手续并行推进的时间表尤为重要。

此外,即便以代理人身份进行申请,也需事先与外国人本人就申请材料内容充分核对,确保不存在与事实不符的记载。虚假申报或提交伪造文件,将面临在留资格被取消及被强制遣返等重大风险。

进一步而言,律师及行政书士向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局局长办理备案后,可作为”申请取次者”代为办理申请材料提交等手续。在同时推进公司设立与在留资格取得的过程中,从事业计划制定阶段起就咨询专业人士,有助于在确认各项要求是否满足的同时顺利推进准备工作。

总结

就经营管理签证相关的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而言,可担任代理人的是:(1)拟入境外国人所任职的日本境内事业所的职员,或(2)拟新设事业所时,受托负责该事业所设立事宜的人(若为法人则其职员)。是迎接外国人才加入既有企业,还是新设公司创业,会影响代理人的身份,这是与其他就劳签证的一大不同之处。

同时考虑公司设立与外国经营者引进事宜的人士,往往会在代理人资格判断及必备材料准备方面产生疑问。如在经营管理签证申请方面有任何疑虑,欢迎随时咨询熟悉外国人在留手续的行政书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