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若希望邀请外国人参与本公司经营,或外国人本人希望在日本设立公司开展事业,均须取得”经营管理”在留资格。取得该在留资格,并非仅凭”代表董事”或”高管”这一头衔即可实现,而是设有用以确认事业实际情况、规模以及经营者实际能力的具体基准。
本文将梳理《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号基准规定省令》(平成2年法务省令第16号)中,有关经营管理在留资格的上陆许可基准内容。
经营管理在留资格基准的整体概况
根据该省令规定,针对该法附表第一之二表经营管理项目下栏所列活动,申请人须同时符合以下各项基准:
- 申请所涉事业开展所需的事业所须实际存在于日本国内(若事业尚未开始,则须已确保可作为事业所使用的设施)
- 申请所涉事业规模须满足一定要件
- 从事该事业经营或管理的人员中,须有一人具备可高度独立理解并运用日语的能力水平,且申请人从事经营管理工作期间,该人员须在日本居住
- 须具备经营管理相关学位或专业学位,或具备3年以上事业经营管理经验
- 若从事事业管理工作,须获得与日本人从事同等业务时所得报酬相当或更高的报酬
以下依次介绍各项要件的具体内容。
要件1:须在日本国内设有事业所
首先,用以开展申请所涉事业的事业所须实际存在于日本国内。不过,若事业尚处于筹备阶段、尚未正式开始,则只需确保已获得可作为该事业使用设施的物业即可。也就是说,须能够客观证明已具备可用作事业所的条件,例如已完成租赁办公场地的合同签订等。
要件2:事业规模相关基准
关于事业规模,须同时满足以下两项要件:
- 常勤职员要件:除从事经营或管理工作的人员外,须有居住在日本国内的常勤职员(不含持有在留资格的外国籍员工)从事相关工作,以维持事业运营
- 注册资本等要件:申请所涉事业投入使用的财产总额(含注册资本金额及出资总额)须在3000万日元以上
由于上述两项要件须”同时满足”,因此仅具备常勤职员、或仅满足注册资本3000万日元以上其中一项都是不够的,两者必须同时具备。对于计划以中小规模创业的外国人而言,这一注册资本要件往往成为一大门槛。
要件3:经营团队中须有具备日语能力的成员
在经营管理基准中,要求从事该事业经营的人员,或参与该事业的相关人员(不含非常勤人员)中,须有一人具备”可高度独立理解并运用日语的能力水平”。并且,在申请人实际从事该事业经营管理工作期间,该人员须处于在日本居住的状态。
这一要件的用意,可以理解为确保经营团队中配备有能够妥善处理日语沟通、行政对接及客户往来事务的人员。申请人本人并不需要满足该要件,只要共同经营者或高管团队中有符合条件的人员即可。
要件4:学位或经营经验
关于申请人本人,须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 在经营管理相关领域,或申请所涉事业业务所需技术、知识相关领域,取得博士、硕士或专业学位(含在国外取得的学位)
- 具备3年以上事业经营或管理经验(若曾以特定活动在留资格,从事被指定的贸易或其他事业经营开办所需准备行为活动,该期间也可计入)
也就是说,须以学历(经营相关的高等学位)或实务经验(3年以上经营管理经验)二者之一,证明其具备作为经营者的资格适当性。
要件5:从事管理业务时的报酬要件
若申请人拟从事”管理”工作(即并非自行担任经营者,而是受雇从事管理业务的立场),须获得与日本人从事同等业务时所得报酬相当或更高的报酬。这一规定的用意,可以理解为防止以外国人身份为由,将其安排在报酬不当偏低的管理岗位上。
企业聘任外国籍高管时的实务要点
企业在聘任、任用外国人担任经营者或高管职务时,应事先梳理以下几点:
- 事业所的确保:除登记上的总公司所在地外,是否已确保实际开展事业所需的设施
- 注册资本与常勤职员须同时满足:注册资本3000万日元以上这一要件绝非低门槛,须结合资金筹措计划一并考虑
- 经营团队的日语应对能力:即便申请人本人日语能力有限,也应考虑是否可以在共同经营者或高管团队中配置具备日语应对能力的人员
- 学位或实务经验证明材料的准备:应提前整理好学位证书或职务履历相关的证明材料,包括外文材料在内
小结
要以经营管理在留资格聘请外国人担任高管,或由外国人本人负责公司经营,须同时满足:事业所的确保、常勤职员与注册资本3000万日元以上的事业规模要求、经营团队须具备日语应对能力,以及申请人本人须具备相应学位或3年以上经营管理经验,共计多项要件。若从事管理业务,还须留意报酬水平方面的要求。
如企业有意聘任外国籍高管,或办理外国人创业相关的在留资格手续,欢迎随时咨询熟悉外国人才在留手续的行政书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