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在育成就劳制度中,无论是取代监理团体的”监理支援机构”,还是作为接收企业的”育成就劳实施者”,都将引入比技能实习制度更为严格的基准和评价机制。尤其是能否被认定为”优良”,直接关系到接收人数限额扩大等重要事项。
本文将依据出入国在留管理厅《育成就劳制度问答集》的记述,梳理监理支援机构的许可基准,以及优良监理支援机构、优良接收机构的评价项目。
监理支援机构是什么
根据出入国在留管理厅《育成就劳制度问答集》,监理支援机构与技能实习制度中的监理团体类似,须在获得主管大臣许可后,负责国际匹配、对接收机构(育成就劳实施者)的监理与指导,以及育成就劳外国人的支援与保护等工作。
在育成就劳制度中,为使上述监理、支援、保护职能得以更充分地发挥,许可要件已进行了重新审视并趋于严格。此外,关于育成就劳制度新增设的本人意愿转籍,当有外国人提出转籍申请时,监理支援机构须承担与相关机构进行联络协调等职责。
需要注意的是,现有监理团体并不能直接以监理支援机构的身份在育成就劳制度下开展业务,而必须重新取得监理支援机构许可。
监理支援机构的许可基准:较技能实习制度更趋严格之处
《育成就劳制度问答集》说明,作为监理支援机构体制方面的许可基准,新增设了以下要件:
- 须设置外部监察人(关于外部监察人的要件,我们已在另一篇文章中详细解读)
- 不得存在资不抵债的情形
- 接受监理支援的接收机构(育成就劳实施者)数量原则上须在2家以上
- 从事监理支援事业实务的常勤职员须在2人以上,且:
- 该常勤职员人数须超过接受监理支援的接收机构数量除以8所得之数
- 该常勤职员人数须超过接受监理支援的育成就劳外国人数量除以40所得之数
上述规定是为确保监理支援机构体制的实效性而设定的数值基准,较技能实习制度中监理团体的许可基准更为严格。对于考虑从监理团体转型为监理支援机构的法人而言,可能需要增加常勤职员人数、强化组织体制。
成为优良监理支援机构有何意义
与技能实习制度中监理团体的优良要件类似,育成就劳制度同样设有针对监理支援机构的优良要件。根据《育成就劳制度问答集》,优良监理支援机构的认定,将综合评价以下事项:
- 监理型育成就劳实施情况的监察等业务的开展体制及实施情况
- 与监理支援相关的监理型育成就劳中,技能及日语能力修得方面的业绩
- 出入境或劳动相关法令的违反情况、监理型育成就劳外国人失踪等问题的发生情况
- 针对监理型育成就劳外国人的咨询应对等保护与支援体制及实施情况
- 促进监理型育成就劳外国人与地方社会融合共生的相关举措开展情况
此外,优良监理支援机构对位于地方的优良接收机构(育成就劳实施者)提供监理支援时,该接收机构的接收人数限额将扩大为基本人数限额的3倍(结合指定区域制度理解这一点会更加清晰,详情请参阅另一篇文章)。
需要说明的是,关于被认定为优良监理支援机构所需满足的具体基准及办理手续,将在确定后于运用要领中予以公布,目前详细数值基准尚未确定。
成为优良接收机构(育成就劳实施者)的评价项目
在接收企业一侧,同样设有与技能实习制度中实习实施者优良要件类似的机制。《育成就劳制度问答集》说明,作为成为优良接收机构的激励措施,将综合考量以下要素,以决定是否给予接收人数限额扩大等优惠:
- 技能及日语能力修得方面的业绩
- 开展育成就劳的体制
- 育成就劳外国人的待遇
- 出入境或劳动相关法令的违反情况、育成就劳外国人失踪等问题的发生情况
- 针对育成就劳外国人的咨询应对等保护与支援体制及实施情况
- 促进育成就劳外国人与地方社会融合共生的相关举措开展情况
关于被认定为优良育成就劳实施者所需满足的具体基准,同样将在确定后于运用要领中予以公布。
监理团体许可有效期届满时的处理
若施行日(令和9年4月1日)后仍在继续接收技能实习生,则可能出现监理团体许可有效期在施行日后届满的情形。此时,若该法人已取得育成就劳制度下的监理支援机构许可,则视为已取得技能实习制度中一般监理事业的许可,无需另行办理监理团体许可有效期的更新手续。这对于计划从监理团体转型为监理支援机构的法人而言,是实务中的一项重要要点。
小结
监理支援机构的许可基准,将新增设置外部监察人、常勤职员人数要求等规定,较技能实习制度中监理团体的相关规定更为严格。此外,无论是监理支援机构还是接收机构,只要获得”优良”认定,均可扩大接收人数限额,尤其是地方的优良接收机构在接受优良监理支援机构支援时,人数限额将扩大为3倍。由于具体的优良认定基准将在今后公布,建议持续关注相关信息。
如企业在转型为监理支援机构的准备工作,或优良认定相关体制建设方面有任何疑问,欢迎随时咨询熟悉外国人才在留手续的行政书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