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措施期间能否工作?关于有偿活动许可的解读
对于获得监理措施决定、在社会中生活的人士而言,”能否工作”是维持生活的重要问题。本文将根据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关于监理措施的问答》的内容,解读监理措施期间的就劳问题,即所谓的”有偿活动”。
原则上不具有在留资格的外国人不得工作
首先作为前提,问答资料作出了如下说明。
不具有在留资格的外国人,原则上不被允许工作。
获得监理措施决定的被监理人,多数处于符合强制遣返事由的状况,往往不具有在留资格,因此原则上不被允许就劳。
例外情形下可获准从事”有偿活动”
不过,这也存在例外。根据问答资料,若在强制遣返令书发付之前,且认为为维持被监理人生计而有必要、属于相当情形时,可根据被监理人的申请,在维持生计所必需的范围内,通过指定就劳单位等方式,在一定严格条件下,例外性地获准从事有偿活动(法第44条之5第1项)。
也就是说,考虑到如果持续处于”既不被收容、也完全无法工作”的状态,生活将难以维持,因此在认定确有维持生计必要性的情形下,制度中设有在严格条件下例外性许可就劳的机制。
另外,被监理人若未获得该许可而非法从事就劳活动,有可能受到处罚。由于未经许可的就劳伴随重大风险,务必在获得正式许可后再开始工作。
有偿活动的申请方式
申请从事有偿活动时,需要向负责该被监理人事务的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提交有偿活动许可申请书及相关必要材料。该申请必须由拟从事有偿活动的本人提出。
所需材料举例如下:
- 明示劳动条件的文件(雇佣合同书或劳动条件通知书等)
- 证明拟就职单位总部或事业所位于日本境内的资料
- 拟就职单位最近3个月的所得税征收额计算书副本
- 证明被监理人本人及共同生活亲属等收入、资产状况的资料
- 证明监理人等是否提供援助及援助金额的资料
- 被监理人所住住所的租赁合同副本
可从事的工作内容也受到限制
获准从事有偿活动后,就职单位、活动内容及报酬金额上限,将作为条件记载于监理措施决定通知书中。就职单位将由主任审查官根据申请时提交的雇佣合同书等材料予以指定。
此外,并非任何活动都能获得认可。例如,以下情形将被认定为”作为有偿活动不适当”:
- 拟从事的活动被认定违反法令(无论刑事还是民事)
- 与风俗营业等相关的活动
- 就职单位未被认定妥善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
此外,由于有偿活动许可的对象仅限于”基于与本邦公私机构签订的雇佣相关合同所从事的有偿活动”,因此被监理人不得从事诸如自己经营公司等伴随收入的经营活动。
报酬金额也设有上限
有偿活动可在维持生计所必需的范围内获准从事。报酬金额上限,将参照生活保护制度中生活扶助及住宅扶助的水准,并综合考量被监理人本人及共同生活者的资产及收入、监理人等第三方提供援助的预期情况等因素,按个案逐一判断,并记载于监理措施决定通知书中。
强制遣返令书发付后原则上不得工作
需要注意的是,已发付强制遣返令书的被监理人不得工作。这是因为,根据法令规定的手续,强制遣返已经确定的外国人,原则上应尽快离开本邦。此种情形下若非法从事就劳活动,有可能受到处罚。若被监理人持有可从事就劳活动的在留资格,并从事与该在留资格相符的活动,则无需该许可申请。
总结:避免无许可就劳,务必办理正式手续
监理措施期间原则上不被允许就劳,但在认定存在维持生计必要性的情形下,可在严格条件下例外性地获准从事”有偿活动”。若在无许可的状态下工作,有可能成为处罚对象,因此务必依照正式的许可申请手续进行办理。
如果您因生活所需而希望工作、但对手续不甚了解,建议咨询行政书士或律师等专业人士,就所需材料的准备及申请的推进方式获得相应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