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经常有企业人事负责人或正在考虑转职的外国劳动者询问”是否一定要取得就劳资格证明书”。结论是,取得就劳资格证明书并非法律上的义务。但是,取得该证明书能在录用或转职场合成为一种安心的保障材料。本文将基于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出入国审查・在留审查Q&A》的内容,解说就劳资格证明书的性质及是否有必要取得。

什么是就劳资格证明书

根据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出入国审查・在留审查Q&A》Q68,就劳资格证明书是为了方便雇主与外国人双方,在外国人本人有意愿时,具体载明其可从事的就劳活动的证明书。也就是说,这是出入国在留管理厅正式证明”此人在这项工作内容下被正式认可可以就劳”的文件。

在留卡上记载有在留资格的种类,但仅凭该卡有时难以判断”具体哪种业务内容才符合该在留资格所允许的活动”。尤其像”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这样的在留资格,其所允许的活动范围以较为抽象的表述规定,个别业务是否符合往往难以判断。在这种情况下,就劳资格证明书便能发挥重要作用。

取得并非义务

根据同一Q&A,就劳资格证明书是在外国人本人有意愿时才予以交付的证明,并非没有取得该证明书就无法从事就劳活动。只要能够通过护照上的签证或在留卡等确认其持有可就劳的在留资格或资格外活动许可,即已足够。

也就是说,外国劳动者即使没有就劳资格证明书,也不会仅因此就被认定为从事非法就劳。只要从在留卡或资格外活动许可书的内容可以判断其所从事的业务符合在留资格,法律上便不存在问题。

取得证明书仍有实际益处的场合

虽然并非义务,但在实务中,取得就劳资格证明书仍有不少场合能派上用场。其中具有代表性的就是转职的情形。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出入国审查・在留审查Q&A》Q36中,针对”我在日本工作,在留期限还有2年,但最近转职了。工作内容与之前的工作相同,但想确认该工作是否包含在(例如)’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在留资格所允许从事的活动范围内”这一提问,回答说明可通过申请办理就劳资格证明书来获得证明。

在转职后并不立即办理在留期间更新或在留资格变更手续的情况下,转职后的业务是否仍在现有在留资格范围之内往往变得不明确。此时,若事先取得就劳资格证明书,对本人和雇主而言都会成为”这项业务内容可以顺利就劳”的安心保障。

从雇主角度来看,在面试或录用阶段要求对方出示就劳资格证明书,还可以以出入国在留管理厅背书的形式确认其业务内容是否符合在留资格,这也是一大好处(关于录用时的确认要点,可参见另一篇文章”招聘外国人面试时应确认的在留资格・在留卡要点”)。

申请窗口的注意事项

就劳资格证明书的申请窗口需要特别注意。根据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出入国审查・在留审查Q&A》Q37,就劳资格证明书需向管辖本人住所地的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局等申请,不能在管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局申请。若工作单位所在地与本人住所地不在同一管辖区域,尤其要留意这一点。此外,该处理方式在办理在留期间更新申请或在留资格变更申请时也是同样的。

建议取得就劳资格证明书的情形

综上所述,以下情形值得考虑取得就劳资格证明书。

  • 因转职导致业务内容发生变化,但在留期间仍充裕,暂无计划立即办理在留期间更新或在留资格变更手续的情况
  • 对转职后的业务内容是否包含在现有在留资格所允许的活动范围内感到判断困难的情况
  • 用人单位希望客观确认拟录用外国人的业务内容是否符合在留资格的情况

另一方面,如果计划办理在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或在留期间更新许可申请,由于该申请过程中会审查业务内容的适配性,另行取得就劳资格证明书的必要性则相对较低。

常见问题

Q. 未取得就劳资格证明书,在转职时会有什么不利影响吗?

未取得本身不会直接带来不利影响,但业务内容是否符合在留资格这一点会一直处于不明确状态,一旦出现问题,可能难以说明情况。若有担忧,建议考虑取得该证明书。

Q. 就劳资格证明书可以在哪里申请?

在管辖本人住所地的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局等申请。请注意,不能在管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机关申请。

总结

就劳资格证明书是在外国人本人有意愿时予以交付的一种任意性证明书,并非取得后才能就劳。但是,当因转职等原因导致业务内容发生变化,希望明确其与在留资格的适配性时,取得该证明书能为本人和雇主双方带来安心保障。此外还需注意,申请窗口为管辖本人住所地的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局等。由于个别情况判断会有所不同,详情建议咨询行政书士等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