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在育成就劳制度中,监理支援机构的许可基准之一,是新增设的”须设置外部监察人”这一要求。这是对技能实习制度中监理团体外部监察人制度的进一步强化,是监理支援机构不可或缺的体制要素之一。与此同时,对行政书士和社会保险劳务士等专业人士而言,这也意味着可能承担外部监察人这一新角色,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重要课题。

本文将依据出入国在留管理厅《育成就劳制度问答集》的记述,梳理成为外部监察人所需满足的要件。

设置外部监察人是监理支援机构的许可要件之一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须设置外部监察人”已被新增列入监理支援机构的许可基准之一。相较于以往的监理团体,监理支援机构被要求进一步强化监理、支援、保护等职能,而设置外部监察人正是保障其实效性的重要制度安排。

成为外部监察人所需满足的要件

根据出入国在留管理厅《育成就劳制度问答集》,成为外部监察人须满足以下要件。

1. 已完成规定的养成讲习

要成为外部监察人,须完成规定的养成讲习。这一讲习旨在使相关人员掌握妥善履行外部监察人职责所需的知识。

2. 须为律师、社会保险劳务士、行政书士或其他具备育成就劳相关知识的人员

《育成就劳制度问答集》明确规定,外部监察人的资格要件为”律师、社会保险劳务士、行政书士或其他具备育成就劳相关知识的人员”。值得注意的是,除个人资格者外,律师法人、社会保险劳务士法人、行政书士法人同样可以担任。

也就是说,行政书士(或行政书士法人)已被明确列为外部监察人的资格要件之一,这意味着行政书士有可能参与到育成就劳制度下外部监察这一新业务领域中来。

3. 与接受监理支援的育成就劳实施者不得存在密切关系

为确保外部监察人的独立性与中立性,要求其与监理支援机构所监理支援的育成就劳实施者之间不存在密切关系。这一规定的用意在于,若由与被监察对象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承担监察工作,可能损害监察的实效性。

4. 须具备外部性保障

正如”外部监察人”这一名称所示,须以独立于监理支援机构内部人员之外的立场,发挥外部监督检查职能。至于这一”外部性”的具体保障方式,预计将通过养成讲习等途径予以明确。

5. 不得存在欠格事由

此外,还要求不得存在被认为不适合担任外部监察人的一定欠格事由。

外部监察人的职责为何受到重视

监理支援机构一方面承担着保护育成就劳外国人、以及对接收机构进行适当监理的重要职责,但另一方面,监理支援机构自身也存在运营不当的风险,这一风险并非完全不存在。在技能实习制度中,监理团体不当监理及对外国人保护不到位的问题也曾多次被指出。

育成就劳制度在严格化监理支援机构许可基准本身的同时,通过外部监察人这一第三方视角的监督检查机制,将其制度性地纳入监理支援机构的运作体系,以此保障监理支援机构的规范运营。

对行政书士、社会保险劳务士而言意味着什么

行政书士和社会保险劳务士一直以来都是在留手续及劳务管理领域的专业人士,深度参与技能实习制度及特定技能制度相关事务。育成就劳制度将行政书士、社会保险劳务士(含法人形态)明确列为外部监察人的资格要件,这意味着这些专业人士将承担起支撑监理支援机构规范运营的重要角色。

对于希望取得监理支援机构许可的法人而言,如何确保外部监察人的配备,同样是体制建设中的重要课题。建议结合养成讲习的受讲情况、以及是否存在密切关系等独立性要求,尽早考虑与候选外部监察人展开合作。

小结

在育成就劳制度中,成为外部监察人所需满足的要件包括:完成养成讲习、须为律师、社会保险劳务士、行政书士或其他具备育成就劳相关知识的人员(法人形态亦可)、与所监理支援的育成就劳实施者不存在密切关系、具备外部性保障、不存在欠格事由,共计5项。行政书士、社会保险劳务士作为外部监察人要件中明确列举的专业人士,预计将在保障育成就劳制度下监理支援机构规范运营方面承担重要角色。

如企业或专业人士希望进一步了解外部监察人的要件,或监理支援机构的体制建设事宜,欢迎随时咨询熟悉外国人才在留手续的行政书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