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在考虑申请在留特别许可时,经常被提及的话题是”在留特别许可相关指导方针”。网络上也常常能看到”积极因素””消极因素”这类说法,但实际上能够准确理解这份指导方针究竟起到何种作用的人,出乎意料地并不多。

本文将依据出入国在留管理厅《退去强制手续・出国命令制度・上陸拒否期间缩短决定问答》第32问,为您解读在留特别许可指导方针的定位,以及”积极因素””消极因素”这一思路。

指导方针并非”判断基准”,而是”情况示例”

《退去强制手续问答》第32问探讨了如下问题:

何谓”在留特别许可相关指导方针”?(出自《退去强制手续问答》第32问)

对此的回答如下:

在留特别许可相关指导方针,是对判断是否给予在留特别许可时,哪些情况会以何种方式被考量所作的示例说明。
该方针并非用于表明在留特别许可的判断基准。例如,即便存在指导方针中列举的应作为积极因素考量的情况,也不代表就会朝着给予在留特别许可的方向进行审议。终究是在综合考量包括指导方针所列举情况在内的各种情况之后,只有当应作为积极因素考量的情况明显超过应作为消极因素考量的情况时,才会朝着给予在留特别许可的方向进行审议。(出自《退去强制手续问答》第32问)

这里需要把握的要点是,该指导方针终究只是”情况示例”,并非”只要符合某种情况就一定会获得许可(或不许可)”的明确判断基准。在留特别许可的许否,始终委由法务大臣综合判断决定。

“积极因素””消极因素”是怎样的思路

根据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的说明,在判断是否给予在留特别许可时,既存在有利于获得许可方向的情况(积极因素),也存在使获得许可更为困难的情况(消极因素),需要将两者综合比较研判后再作出判断。

正如此前”什么是在留特别许可?在国际婚姻案例中获得认可的条件”一文中所提到的,与日本人的婚姻具有实质内容、以及为保护子女利益而需要与家人共同生活等,都是积极因素的典型示例。而另一方面,此前在留状况存在问题的情形(例如非法滞留期间较长、素行存在问题等),则有可能成为消极因素。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正如第32问明确指出的那样,”只有当应作为积极因素考量的情况明显超过应作为消极因素考量的情况时,才会朝着给予在留特别许可的方向进行审议”。也就是说,并非只要存在一项积极因素就一定会获得许可,而是需要在与消极因素进行综合权衡比较之后,才能得出判断结果。

这一思路对实务的意义

理解这一机制,对于考虑申请在留特别许可时应有的心理准备而言非常重要。

  • 积极因素是”主张的材料”,而非”保障”:与日本人配偶的婚姻、以及在日本生活的子女的存在,确实是重要的积极因素,但并不代表结果仅由此决定。需要理解这将在与消极因素权衡的过程中被综合判断。
  • 准确把握消极因素并诚实说明同样重要:对于可能对自己不利的情况(如过去违反入管法的记录等),不应回避,而应诚实说明相关情况,并妥善传达改善意愿及当前生活状况,这样做有时反而有助于在综合判断中产生正面影响。
  • 理解这是逐案判断的:由于指导方针终究只是示例,即便看似存在相似的情况,也可能因细节差异而导致判断结果不同。将他人的案例直接套用到自己的情况上是有风险的。

关于所需办理时间

此外,《退去强制手续问答》第35问就在留特别许可从申请到获得许可所需的时间说明道:”每一个案的情况各不相同,有的案件需要审慎调查,有的则需要仔细核实家庭状况等,因此无法一概而论地说明结果出炉所需的时间。”由于积极因素与消极因素的综合判断需要仔细核实事实,理解这一过程需要一定时间也是有必要的。

小结

  • 在留特别许可指导方针是对判断时会被考量的情况所作的示例说明,并非机械性决定许否的基准。
  • 会综合权衡比较积极因素(婚姻实质内容、保护子女利益的必要性等)与消极因素(在留状况存在的问题等),只有当积极因素明显超过消极因素时,才会朝着给予在留特别许可的方向进行审议。
  • 即便存在积极因素也不能掉以轻心,应客观梳理包括消极因素在内的自身情况,并与专业人士一同构建主张。

在留特别许可的前景因个案情况不同而有较大差异。如果您希望梳理自身情况,建议尽早咨询行政书士。

资料来源:出入国在留管理厅《退去强制手续・出国命令制度・上陸拒否期间缩短决定问答》第32、33、35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