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一听到”在留资格被取消”,很多人都会感到一种模糊的不安。实际上,在留资格的取消绝不是依据含糊标准进行的,而是基于法律上事先梳理好的类型来判断的。
对于在日本工作的外国人、留学生,以及支援他们的相关人士而言,正确理解”什么样的行为会成为被取消的对象””一旦确定取消是否必须立即回国”,对于防患于未然非常重要。本文将根据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出入境审查·在留审查问答集》的内容,梳理在留资格取消的具体情形及处理流程。
在留资格取消的4种类型
根据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出入境审查·在留审查问答集》,法务大臣可以取消在留资格的情形,大致可分为以下4种类型:
(1)以虚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许可的情形
在申请登陆或办理在留期间更新时,提交伪造、变造的文件资料,或在申请书中作虚假记载,或作虚假陈述而获得许可的情形,属于此类。这是申请内容本身包含虚假信息的情形。
(2)未从事本来的在留资格所对应的活动,且从事或拟从事其他活动的情形
持入管法附表第1所列在留资格居留的人,无正当理由未从事本应从事的活动,却从事或拟从事其他活动而居留的情形,属于此类。例如,持有以就劳为目的的在留资格,实际上却从事完全不同活动的情形,即属此类。
(3)持续一定期间未从事本来的在留资格所对应的活动的情形
这是”完全未从事任何活动”的状态持续一定期间的类型。不过,若不从事活动有正当理由,则不属于取消对象。具体期间的大致标准如下:
- I 持入管法附表第1所列在留资格(如”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技能””留学””家族滞在”等)居留的外国人,持续3个月(”高度专门职2号”为6个月)以上未从事该在留资格所对应的本来活动的情形
- II 持”日本人配偶等”(不含日本人的子女及特别养子)或”永住者配偶等”(不含作为永住者子女在日本出生的子女)在留资格居留的外国人,持续6个月以上未从事配偶身份相应活动的情形
是否存在”正当理由”,属于因个别情况而判断结果各异的部分,本站另有专文详细讨论,如觉得自己可能符合的读者,可一并查阅参考。
(4)中长期在留者未申报居住地或作虚假申报的情形
在日本中长期居留的外国人负有申报居住地的义务。怠于申报或作虚假申报的,也可能成为取消对象。不过,若不申报有正当理由,同样不属于对象。
- I 因登陆许可或在留资格变更许可等而新成为中长期在留者的人,未在90日内向法务大臣申报居住地的情形
- II 中长期在留者自向法务大臣申报的居住地迁出之日起90日内,未向法务大臣申报(新)居住地的情形
- III 中长期在留者向法务大臣申报虚假居住地的情形
达至取消决定前的手续
在留资格的取消,并非由行政机关单方面判断即刻作出决定。根据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出入境审查·在留审查问答集》,须事先由入境审查官对涉事外国人进行意见听取。
在意见听取环节,涉事外国人本人可以陈述意见、提交证据、要求阅览相关资料。此外,也可以选任代理人,请代理人代替本人参与意见听取。也就是说,当事人享有充分说明情况、进行申辩的机会。这也是行政书士可以作为代理人参与意见听取的环节,在专业人士的协助下,能够更准确地传达事实情况。
取消决定后是否必须立即出国
一旦在留资格取消决定成立,当事人是否必须立即出境?关于这一点,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出入境审查·在留审查问答集》也作出了明确梳理。
取消后的处理方式大致分为两种:
- 立即启动强制遣返手续的情形
在不正当手段的使用情节较为恶劣,或未从事本来的在留资格所对应的活动而从事或拟从事其他活动,且有相当理由怀疑其有逃匿之虞的情形下,将立即启动强制遣返手续。 - 指定出境准备期间(出境宽限期)的情形
情节不属严重、或属于持续一定期间未从事活动、或未申报居住地等情形时,将指定不超过30日的出境准备期间(出境宽限期),要求当事人在该期间内自行出境。
由此可见,根据取消理由及情节恶劣程度的不同,后续处理方式存在较大差异,这是需要重视的一点。并非所有情形都会立即采取强制性遣返手续,视情况不同,也可能给予一定期间内自行出境的宽限。
总结
在留资格的取消,是基于(1)以虚假或不正当手段获得许可、(2)未从事本来活动而从事其他活动、(3)持续一定期间未从事本来活动、(4)违反居住地申报义务,这4种类型来判断的。对于任一类型,是否存在”正当理由”都有可能成为重要判断要素,而且在作出取消决定之前,还设有意见听取这一程序保障。
此外,取消决定后的处理方式也并非一律相同,会根据情节恶劣程度分为立即启动强制遣返手续,与给予出境准备期间两种情形。若您或家人对自身在留资格存在担忧的情况,建议尽早咨询行政书士等专业人士,基于准确信息考虑应对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