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虽然已处于非法滞留状态,但拥有日本人配偶或子女””在留资格已被取消,但希望继续在日本生活”——面对这样的境况,我们经常收到”听说过’在留特别许可’这个词,但不清楚具体是怎样的制度”这样的咨询。

在留特别许可,是指对于本应属于强制遣返对象的外国人,例外性地允许其在日本继续居留的制度,可以说是最后一道保障。本文将依据出入国在留管理厅《退去强制手续・出国命令制度・上陸拒否期间缩短决定问答》第31、33、34问,为您解读在留特别许可的基本机制,以及在国际婚姻案例中会被考量的因素。

什么是在留特别许可

《退去强制手续问答》第31问对在留特别许可作了如下说明:

在留特别许可,是指对于符合强制遣返事由(入管法第24条)之一、本应从我国被强制遣返的外国人,由法务大臣例外性地、出于恩惠性质而许可其居留的措施。是否给予在留特别许可,将针对每一个案,综合考量各种情况后加以判断。(出自《退去强制手续问答》第31问)

也就是说,在留特别许可并非作为一项”权利”而当然获得认可,而是由法务大臣裁量决定的”例外性・恩惠性”措施,这是其最大的特点。对于原则上应被强制遣返的、符合强制遣返事由的人士,会综合考量各种情况后判断是否特别许可其居留。

同一问答还指出:”被下达强制遣返令书的外国人,原则上应迅速离开本邦,因此在强制遣返令书下达之后发生的情况变化,原则上不予考虑。”也就是说,如果希望获得在留特别许可的考量机会,就必须在强制遣返令书下达之前的阶段,在相应的手续过程中主张自己的情况。

与日本人结婚并不意味着必然获得许可

持有国际婚姻背景的人士经常提出这样的疑问:”既然和日本人结婚了,是不是就一定能获得在留特别许可?”关于这一点,《退去强制手续问答》第33问作了如下说明:

只要符合强制遣返事由之一,原则上将被强制遣返。与日本人结婚、以及为保护子女利益而需要与家人共同生活等情况,将作为积极因素予以考量,但即便存在这些情况,也不代表必然获得在留特别许可。
除上述情况外,还将综合考量诸如与日本人的婚姻是否具有实质内容、是否存在实际监护养育子女的事实等各种情况,判断是否给予在留特别许可。(出自《退去强制手续问答》第33问)

这里的关键在于,与日本人的婚姻,以及在日本出生成长的子女的存在,终究只是被考量的诸多情况中的一项”积极因素”,并不会仅凭这一点就自动获得在留特别许可。婚姻是否具有实质内容(是否真正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以及监护养育子女的实际情况(是否确实以父母身份照顾子女)等,都将被纳入综合判断的范围。

制度也考虑防止被滥用

此外,《退去强制手续问答》第34问还提出并回答了如下问题:

是否会出现利用与日本人结婚、或拥有在日本出生、自幼在日本生活的子女等情况来获取在留特别许可的现象?
(回答)只要符合强制遣返事由之一,原则上将被强制遣返,在留特别许可终究只是例外性、恩惠性的措施。在此基础上,是否给予在留特别许可,将综合考量包括对其他非法滞留者所产生的影响在内的各种情况,妥善运用该制度。(出自《退去强制手续问答》第34问)

由此可见,出入国在留管理厅通过综合考量各种情况的运用方式,防止出现形式化利用婚姻或子女存在的情形。换言之,切实提供资料证明婚姻关系或亲子关系确实具有实质内容,是非常重要的一点。

实务要点

在国际婚姻案例中考虑申请在留特别许可时,以下几点尤为重要:

  • 证明婚姻实质内容的资料:建议准备能够客观证明夫妻共同生活实态的资料,如共同居住的记录、生活费分担情况、照片及联络记录等。
  • 证明与子女关系的资料:抚养费负担情况、参加学校活动、陪同就医等能够体现监护养育实态的资料同样重要。
  • 及早应对至关重要:强制遣返令书下达后,原则上不再考虑此后的情况变化。建议在意识到自身处于非法滞留状态时,或强制遣返手续启动的早期阶段,尽早咨询专业人士。

小结

  • 在留特别许可是指法务大臣对符合强制遣返事由的外国人,例外性地、出于恩惠性质而许可其居留的制度。
  • 与日本人结婚以及拥有子女会作为积极因素予以考量,但并不代表必然获得许可,婚姻及亲子关系的实质内容备受重视。
  • 强制遣返令书下达后,原则上不再考虑情况变化,因此应尽早应对。

关于在留特别许可的咨询,对本人及其家人而言往往非常敏感且令人不安。本所会耐心倾听您的情况,协助您整理所需资料。请不要独自承受,欢迎随时咨询我们。

资料来源:出入国在留管理厅《退去强制手续・出国命令制度・上陸拒否期间缩短决定问答》第31、33、34问